简介:卖官是传统中国官员铨选中腐败的主要形式,传统社会的卖官包括制度性卖官和非制度性卖官。制度性卖官是国家发布命令,根据一定标准公开向吏民出售官级、爵位、荣典、任官资格的行为;非制度性卖官是国家之外的私人或团体在国家律令规定之外,私下向个人出售官职,以谋取私利的行为,制度性卖官公开进行,钱入国库;非制度性卖官私下进行,钱入私门。传统王朝的国家提取能力、规制能力和分配能力存在相当的欠缺,财政收入不能随经济的增长而稳定增加,而开支却无限制膨胀,导致财政危机一再发生,政府总是不得不动用卖官这一政策工具来筹措经费,缓解财政危机,制度性卖官的制度化水准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非制度性卖官如影随形,渗入制度性卖官的体系中,冲击制度性卖官的实施,并最终主导、湮没了制度性卖官。制度性卖官的失范及非制度性卖官的泛滥,意味着传统王朝政府规范卖官努力的最终失败;同时也说明,包括卖官在内的任何权钱交易的腐败本质上都是反制度、反秩序、反规范和不可控的,希冀规范、控制甚至利用腐败,永远只会是政府的一厢情愿。
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两个方面,本文聚焦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简化。具体而言,本文建议了两种路径来简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包括在在审查起诉阶段设立案件分流点,以强调不起诉制度的配套功能来建立案件分流机制,后沿用'公—检—法'三阶段标准诉讼模式的传统模式,以及突破'公—检—法'三阶段的传统标准流程而采用诉讼阶段的'跳跃'、'重叠'或者'省略'的更加简化、更有效率的新路径。两种路径都可能存在制度风险。传统模式的风险在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不起诉的合法合理性,相应的防范策略为设计'自愿性审查程序'、加强检察院的权力监督以及保证律师帮助。对比传统模式,新路径的开辟更为大胆,学界对其公正性甚为担忧。其风险防范策略为严格确定和控制新路径的适用范围、重视法庭审理以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简介:西方自然法思想历经古代、中世纪和近代三个发展阶段。虽然自然法传统具有一定的延续性,但从17世纪开始,近代自然法思想家相较于古代和中世纪,更为强调自然法是事物自然理性的反映,更加突出人类的自利本性和自然权利论,并自觉运用理性主义方法论建构自然法体系。这些转折都显示出近代自然法与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具有根本区别,这是我们认清西方自然法思想脉络的基本前提。虽然理论界对格劳秀斯作为近代自然法的转折点还有质疑,但格劳秀斯开始将法律与数学进行类比,对于古典自然法来说是闻所未闻的,在格劳秀斯之后却成为自然法理论建构的常态。在中世纪到近代自然法的思想转型过程中,格劳秀斯确实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