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青年教育包含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种形态。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区别,重要的不是教育场所的不同,而是教育含义的差异。教育概念是说明教育事实的工具,从不同角度看具有不尽相同的含义。社会教育持有大教育观,具有比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更为丰富和宽广的含义。青年社会教育既可以是有意识的,也可以是无意识的;既可以是直接的教育活动,也可以是间接的社会影响;既可以有特定的教师,也可以没有明确的教师;既可以是他人教育,也可以是自我教育。这些教育含义超越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范畴,为青年教育赋予了新的内涵,提供了新的视野。明晰青年社会教育的含义,有利于人们更完整、更准确地认识青年社会教育的本质,运用更新的教育手段、更广泛的社会资源开展青年社会教育。
简介:近年来,司法裁决与民意之间的冲突不断显现。201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提出了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一系列热点问题,如成都,杭州等地连续发生的醉驾肇事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案都被写入白皮书。[1]诚然,上述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但同时也体现了部分司法裁判结果并没有与民意保持一致。裁判人员的职业主义与大众的民主主义之间缺乏在司法制度范围内建立的沟通机制和矛盾解决机制。故笔者欲从司法方法为基础,探索如何以司法方法为媒介,促进裁判人员与民意之沟通,进而实现职业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平衡。
简介:本文追溯未成年人刑责减免观念与制度的历史、当代实践、困境及化解之道。首先,自周代已降中国一贯采取"德主刑辅"的社会控制。其中,青少年刑罚减免原则便是教化为主刑罚为辅的表现之一。传统时代青少年越轨者虽可减免国之罚,但不免于乡治之"礼法"。其次,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期,一方面,基层空心化甚至暴力化导致价值失范与教化缺位,另一方面,提前身体成熟的青少年往往不得教养而趋暴力化。若不顾当前价值失范期教化缺失的实情,却继续听任青少年犯罪者仅凭年幼而几近无条件免于处罚,无异于养虎遗患。当然,也需谨防不教而诛。最后,化解之道在于:从人性流品不齐与教化重建看,宜教与罚并行不悖;差异对待,先教而后罚,加强家庭、学校的教化与社区纠错功能等;不迷信教化万能,对不可教化者待之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