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名誉权是特定人依法享有的应受社会上他人的客观公正评价而且他人不得侵害这种社会评价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在性质、内容上都有较大区别,因而在侵权行为的构成上也有自己的特点。也就是说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其本身的特点,表现在:(一)行为须针对特定的人。名誉权为公民、法人所享有,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但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也就是说,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成为名誉侵害的对象。所谓特定的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特定的公民、法人。特定的公民、法人不是指部分公民、法人,而是指行为时的对象是具体的公民、法人。因此,凡是公民、法人,而不管其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还是
简介:关于自动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性质,个别行为说(未遂犯说)与犯行计划说(折中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整体行为说(中止犯说)原则上具有妥当性,但需要修正。放弃重复侵害中的“行为”不仅包括一切手段行为,而且包括变更手段的行为。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是否成立中止犯,既取决于前阶段是否已经形成犯罪未遂的结局,也取决于后行为是否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二者密切联系但不可混淆。就前阶段是否已经形成犯罪未遂形态而言,特别需要判断两个内容:①已经实施的行为与所中止的行为,是否具有继续性或者持续性,进而是否形成构成要件行为的单一性?②行为人是否具有继续实施相同构成要件行为的可能性?在前阶段没有形成犯罪未遂结局的前提下,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中止行为、是否具备自动性。下列三种情形应当否认自动性:①转换手段对行为人存在风险或者增加风险的;②虽然能够继续实施相同行为,或者容易转换适当手段,但继续实施行为不适合实现行为计划的;③误以为结果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而放弃的。
简介:<正>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按照刑法论著通常的解释,是指开枪杀人,第一枪未射中,当时有条件再射第二枪、第三枪,但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自动放弃了继续射击。因而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苏联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论著传统的观点都认为:在上述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情况下,行为人已构成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而不能成为犯罪中止。其理由是:第一枪已经射出:未击中不是犯罪人的意愿,已射出的第一枪已形成实行终了的未遂状态,虽然没有再射击,也不能消除行为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成为犯罪中止。至于没有再射击,这只能作为犯罪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节之一。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种传统观点长期以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居于统治地位,在相当程度上指导着我国的司法实践。
简介:想到当今泛滥于大小商店中的假冒伪劣产品,就知道我们离有信用的社会还相距很远。说评书的人讲笑话,说到武松过孟州到十字坡……他为什么要醉打酒店?原来酒店卖假酒,用“烧刀子”冒充景阳冈“透瓶香”好酒,还拿驴子肉冒充黄牛肉。店家向他推荐虎肉脯,说这虎是武都头上景阳冈时打死的。账单送上来一看,武都头和两个公差一共吃了588两8钱8厘。武松打店打得好,只是,能打出一个信用制度来吗?
简介:目的了解某医院病房楼(1—11层)蟑螂侵害及其带菌状况,为开展蟑螂综合防治,消除蟑螂对医疗环境的污染提供科学依据。方法采用目测法和粘捕法进行蟑螂侵害的调查。从每层楼粘捕到的蟑螂中随机挑选5只为一组,共11组,按常规检验方法进行细菌培养分离、血清学鉴定和生化试验。结果调查一栋病房楼228间房屋,目测蟑迹阳性房间171间,蟑迹阳性间率为75.00%。布粘蟑纸191张,阳性80张,共粘捕蟑螂243只,纸测蟑螂侵害率为41.88%,蟑螂密度为1.27只/张。11组蟑螂体表、体内均检出条件致病菌,所检出的病原菌主要为变形杆菌属(14株)、肺炎克雷伯菌(11株)、大肠埃希菌(7株)、聚团肠杆菌(8株)、铜绿假单胞菌(5株)、鲍曼不动杆菌(3株)。结论蟑螂是医院物表环境污染不可忽略的因素之一;定期杀灭蟑螂,适时地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是防止医院感染的重要措施。
简介:德国旧债法的履行障碍形态是以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忽略了作为履行障碍主要形态的积极侵害债权,虽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这一缺陷通过法官法得以弥补,形成了不良给付、附随义务的违反及拒绝履行三种主要类型。在德国新债法中,借助统一的“义务违反”要件,积极侵害债权被成文化并纳入了一般给付障碍法中,它成为超越一切具体给付履行障碍形态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在新债法中积极侵害债权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主给付义务的不良给付和附随义务的违反。我国《合同法》有类似于德国旧债法的规定,但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与德国法有明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