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合适的基层组织形态,是实现治理有效进而走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配置。我国东中西部基层组织形态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基于中国基层治理实践的田野调研表明:以上海农村为典型代表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农村,治理事务密集且频发,治理资源丰富,内在选择了“正规治理”的基层组织形态;以河南农村为典型代表的中西部一般农业型地区农村,治理事务稀疏且偶发,治理资源稀缺,在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简约治理”的基层组织形态具有现实合理性;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等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指引下,治理任务空前密集,以山东农村为典型代表的过渡区域创造性地探索出了“耦合治理”的基层组织形态,核心特征在于“社区实体化+兼业化村干部”,实现了治理任务密集、治理资源相对稀缺、村级治理简约高效的有机均衡,成为继东部道路和中西部道路之外通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第三种选择。
简介:准确把握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核心与关键。对于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判断,离不开具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集体与成员基于宅基地所有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事实上的特殊总有关系。没有这种总有关系,没有成员的资格权,就无法理解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权是集体成员宅基地分配中的一种资格,其应该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内涵,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宅基地资格权应进行确权登记,为使用权进一步分离提供制度基础。宅基地使用权看似是一种相对独立并具有他物权特质的用益物权,其实不然,其不只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地上权,还可以是土地租赁权或法定租赁权。应取消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重新设计两项全新的权利——资格权与使用权。这种判断较为契合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具体的事实关系和实践特点,也较容易为我国农村集体成员所接受和认可。
简介:针对城市化这一宏大社会流动过程,本文建构'区域性社会阶层结构'作为分析工具,分析了当前农民家庭的城市化实践及其特征。研究主要有以下发现:首先,农民家庭有标准的城市化和为之奋斗的过程具有跻身'三重中间位置'的阶层实践意涵;其次,农民的就近半城市化状态具有双重阶层属性,即处在该状态中的农民家庭虽然具有'三重中间位置'的阶层特征,但同时也并未脱离'底层农村有产者'的阶层位置;再次,大部分农民维持就近半城市化状态是为了避免沦为高度风险化的城市底层无产者;最后,在跻身'三重中间位置'的主体中,非精英农民家庭占有很大比例。基于以上认识,本研究进一步认为,目前农村社会结构留给底层的上升空间仍然存在且并不狭窄,这也是我国能在持续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维系社会总体稳定的重要根源。
简介:《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传达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其中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民法典物权编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种类,无须改称为土地承包权,也无须增设土地经营权。现行法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被界定为土地经营权,如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仅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的承包农户。不同的流转方式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仅有出租(转包)、入股以及类似方式才能产生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之时,只得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以土地经营权的收益清偿债务。
简介:培育具有全球辐射力、影响力和控制力的大湾区,是新时代我国区域发展的重要战略布局。从既有的世界三大湾区的发展看,湾区具有国际贸易的枢纽区;国际产业分工的支撑平台和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的控制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区和高度发达的国际化大都市群等四大功能。对标国际大湾区,现阶段长三角浙、苏等省提出的环杭州大湾区、杭州湾区、浙江大湾区、扬子江城市群等应属于长三角局地湾区。要在长三角构建世界级的大湾区,必须以深化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为动力,依托长三角大都市群,以局地湾区建设为突破口和中间过程,规划、构建包括上海都市圈、江苏扬子江城市群和浙江大湾区在内的长三角大湾区。在实施路径上,应以"实践创新,顶层设计,分区推动,同域整合"的方式,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双向推进长三角大湾区的规划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