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年来。党的“一号文件”着重强调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宅基地资格权作为“三权分置”中被提及的新概念,关于其性质争议众说纷纭,但其本质主要是集体成员权的组成部分,属于所有权范畴,但要注意资格权是成员权的组成部分,两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能等同视之。宅基地资格权的核心权能主要是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和无偿使用权,
简介:准确把握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核心与关键。对于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判断,离不开具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集体与成员基于宅基地所有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事实上的特殊总有关系。没有这种总有关系,没有成员的资格权,就无法理解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权是集体成员宅基地分配中的一种资格,其应该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内涵,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宅基地资格权应进行确权登记,为使用权进一步分离提供制度基础。宅基地使用权看似是一种相对独立并具有他物权特质的用益物权,其实不然,其不只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地上权,还可以是土地租赁权或法定租赁权。应取消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重新设计两项全新的权利——资格权与使用权。这种判断较为契合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具体的事实关系和实践特点,也较容易为我国农村集体成员所接受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