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张先生于2006年3月3日投诉吉林省某药业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经调查张先生于2002年1月至2004年8月在吉林省某药业公司工作,2004年8月张先生辞去工作,单位欠其4个月工资共计253000元。张索要多次,该药业公司至今未还。经查该药业公司拖欠张先生工资一事情况属实,但该药业公司负责人称,张先生在2004年8月离开公司前,未提前30日向公司说明情况便辞去工作,其离开是在公司未批准的情况下自动做出的,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加之张先生在担任公司推销员期间(一个月)取走一箱药品,公司按市场销售额定价为4320.00元(当时该箱药品出厂价格为45元)。因此该公司称张先生4个月工资款为2530.00元,用该箱药品抵扣张先生的工资款,不但公司不欠张先生工资钱,张先生还应向公司补交药款1790.00元。
简介:实行财政统发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政府职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客观要求,也是赋予政府人事部门、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我省省直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推行工资统发工作于2000年10月正式拉开了序幕。一、基本情况 在各职能部门和统发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在3个月的时间内,省直单位的工资统发工作完成了工作队伍的组建,并实现了初步的运转。2000年1月12日,省直21个首批启动单位的4991名职工到银行领到了第一个月的“统发”工资,正式“吃上了皇粮”。共有195人经审核不合格而
简介:【摘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反复证明,开门立法,有利于丰富民主形式,完善民主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利于决策与法律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有利于体现民主和法制的关系。现在遇到重重阻碍的《工资条例》,要想承担起公众的期待,要想担负起历史的责任,就应赶快放弃“密室游戏”,开门立法。【关键词】工资条例权利民主法制被人们寄予厚望的《工资条例》,虽然有消息称年内即可出台,但又有消息称各界对《工资条例》的可行性都表示疑虑,参与该条例制定讨论的学者甚至透露,由于阻碍重重,特别是遭国有垄断企业反对,《条例》即使进展再快,也难以在年内出台。清楚地记得,在2009年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言之凿凿,《工资法》正在酝酿之中;到了今年,已经由法律《工资法》降格为行政规章《工资条例》,“改善劳动者收入的根本性制度保障”之重任已经落空;到了现在,年内出台又变成了“难以在年内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