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张先生于2006年3月3日投诉吉林省某药业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经调查张先生于2002年1月至2004年8月在吉林省某药业公司工作,2004年8月张先生辞去工作,单位欠其4个月工资共计253000元。张索要多次,该药业公司至今未还。经查该药业公司拖欠张先生工资一事情况属实,但该药业公司负责人称,张先生在2004年8月离开公司前,未提前30日向公司说明情况便辞去工作,其离开是在公司未批准的情况下自动做出的,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加之张先生在担任公司推销员期间(一个月)取走一箱药品,公司按市场销售额定价为4320.00元(当时该箱药品出厂价格为45元)。因此该公司称张先生4个月工资款为2530.00元,用该箱药品抵扣张先生的工资款,不但公司不欠张先生工资钱,张先生还应向公司补交药款1790.00元。
出版日期
200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