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地理标志作为一项新型知识产权,是产品品质特征和信誉的标志,具有深远的经济、社会和人文价值。地理标志涉及多方利益关系,消费者的理性选择,经营者间的合作与竞争,注册前后的管理与监督,对历史文化的传承与创新。考量国内外立法资源和我国的现实国情,在商标法中确立专章立法保护模式,有利于实现地理标志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均衡、经营运行的高效和市场经济的秩序价值。【关键词】地理标志利益博弈法律保护地理标志是特定地域范围内数代人的智慧与当地特有的自然、人文环境合力作用的结果,其不仅构成我国区域经济和文化的重要部分,亦在国际经贸中突显了中国的利益和传统文化。因此,深化对地理标志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实现其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简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6月7日公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该规定共28条,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清及受理、审核及批准、保护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