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传统国家与现代国家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现代国家治理需要建立在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基础之上。无论是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还是中国自身的历史探索均表明,"政府+市场+社会"构成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但是,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政府也必须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以努力构建和营造适应市场需求的社会秩序。国家与社会之间是一种共赢而非零和博弈关系,良性合作亦是可欲可求的。因而,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之间,还要寻找社会的支持。构建以"政府+市场+社会"为基础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但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主动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坚持不懈地推进法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最基本的内容。
简介:私法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困境:一方面,传统私法因其僵硬的概念和僵化的体系,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诉诸正义、衡平、理性和良知等观念的主张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决权,从而突破了法律的限制。为此,本文提倡使用“动态构造+弹性规范”即探究法律规范本身及其构成要素的方法来克服这一难题:在损害赔偿法领域,应当放弃试图确立绝对效力的法律原则的解决方案,承认责任源于多个要素或动态力量的相互作用即特殊结合和强度,如果某要素强度特殊,它自身可能足以使责任成立;在合同法领域,尤其是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应当将合同诚信原则、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公平获利情况、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纳入考虑;在不当得利领域,需要考虑的是:得利的观念和错误、胁迫、欺诈及其他相似力量的相互作用。因此,动态体系论可能会增加法官的职责,但以弹性方式所作的决定可以为制定法提供更为牢固的支持。
简介:自然债务的外延应当从本国实定法和概念功能两个角度入手予以合理界定。从发生原因上看,自然债务包括法定自然债务和意定自然债务,而赌债等形态则不构成自然债务。性质上看,自然债务既不属于民法中的“非债”,也不属于法外空间,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债务。自然债务的效力体系可以缺乏强制执行力作为推论的出发点展开:静态效力上,自然债务同时也欠缺私力救济力,且自然债权无法作为主动债权而有效主张抵销;动态效力上,自然债务受履行障碍法规制的限度取决于第二性给付义务的目的;自然债务的履行与履行允诺在必要时受债权撤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自然债权在债之保全制度中受行使和效果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