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6、17条的规定,财政审计监督在继续执行上审下的同时,实行同级审。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这是财政审计监督工作的新发展,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能和任务。财政审计上审下,经过多年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而同级审是今年起实施的新工作,责任大,时效性强。有的同志对完成这项硬任务,感到心里不踏实。经过对《审计法》的多次学习,对实践的回顾总结对比,认识到财政审计上审下与同级审,既有其共同点,又有其不同点。共同点是两者都是财政审计监督的必要形式,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