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个格外炎热的下午,炽烈的太阳照射在街面,一切看上去都亮亮的,很容易令人想起《非常夏日》里,对比强烈的光照效果。在“北影”厂内的一间咖啡厅外,路学长从一辆路虎越野车里走出来。坐下来的时候,他面色沉静,只是唇色发白,整个人显得有些气力不足,比几年前要干瘪许多。此时的他已重回北京电影学院导演系教书,正在忙一些教学方面的事情。他说这样可以给自己做一些总结,又能跟学生多做探讨,帮助他们。他还告诉我,在他的电脑里存有很多好故事,只不过现在都没法拍。眼下对他更重要的,就是回到学校,陪那些年轻人,聊一聊,等到有合适的项目可以做了,他再动手拍。“现在投资方找你,绝对不会给你谈故事。找到你就问,学长你是不是认识葛优呀。我问怎么了,他说,把葛优拉来,咱们拍一部电影啊。我说拍什么呀?他们说,拍什么无所谓……”讲到这,路学长有无奈,也有不甘心。在他看来,目前市场上充斥着太多扰乱视听的东西,他找不到恰当的时机,所以想,搁一搁,等一等。将来总有一天,他能拍到自己想拍的东西。
简介:摘要所谓强制性规范指的是行为人在一定束缚下被迫自行调整的一种规范。尽管民法属于自治法范畴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规范。民法产生初期,建构体系的强制性规范既已存在。在司法、立法和理论研究层面,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其最终可归结为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界定、类型划分、效力确定、规范配置、司法识别及适用解释等基本问题。只有充分认识个体之于社会、市场之于政府、私法之于公法的优位性,才能切实更新立法理念,科学确定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立法人像和立法方法。民法强制性规范能够维护形式平等,推动实质平等;保障个人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市场交易与婚姻家庭安全;确保个人生活秩序,实现社会稳定有序;提升经济与社会运行效。率。这是民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法律价值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