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审计实践中,笔者多次发现一些由于种种原因而存在着的人为操纵损益水平、掩盖真实财务状况的现象。经过“包装”手段的掩饰,这些财务经营状况似乎基本正常的企业,实际上隐藏着不少潜亏的因素。现对审计实践中常见的房地产企业潜亏因素评析如下:一、期间费用违规资产化的现象比较普遍《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都明确规定了经营中企业各会计期间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均属期间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全部参加当期损益构成而无期末余额。期间费用是不会被产品(在产品)成本吸收而随存货实物当作资产递延,也不允许列作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形式的企业资产,只能寻求当期收
简介:一、预售收入也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取得的预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
简介:不同开发方式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有所不同。当前房地产企业建设开发项目的方式主要有发包和自建两种。前者是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商,将开发项目分包给多个承包商,承包商可能自己直接开发项目,也可能再作为“中间商”转包给其他开发商,发包方和承包方通常签订发包协议,商定标的(工程项目)金额及其他相关条款,发包方日后根据工程项目进度划拨相应的工程结算款给承包商,并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在此种开发方式下,项目结算成本由发包协议确定,或是由有资质的工程行是、审价机构审写,发包方不能直接控制工程开发成本大小,当房地产企业属中间“转包商”时,尽管能收到发包方付来的全部工程款项,但其通常只能按式各结算款收取一定比人珠管理旨同,即所谓的“抽头”,其4余工程结算款属承包单位所有,后一种开发方式是房地产企业作业开发商,自己级建施工队伍,自行建设开发项目,直接发生材料、人工和其他间接式各支出等开发成本或开发间接费用。在此种开发方式下,建设企业自行可控制开发成本和费用的大小,所有的工程结算款为开发企业所有,项目利润额随工程成本大小而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