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大体经历了实缴制、分期缴纳制和全面认缴制三个阶段。从制度设计和立法层面来说,以上改革的总体思路是通过赋予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认缴金额和出资期限的自由,以达到逐步降低公司设立门槛、进一步活跃市场经济的目的。而公司一旦作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必然会和第三人发生经济活动,并与之建立错综复杂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对外部债权人而言,当自己对公司的债权无法获得及时清偿时,很容易将追索对象扩大至公司股东,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公司股东而言,有限责任和基于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则是其主要抗辩思路。对司法裁判者而言,如何把握股东期限利益和债权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做到不偏不倚保护,则是其首要任务。本文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实践中较为集中的冲突点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开始阐述,就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冲突与平衡问题,提出若干想法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