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前言20世纪90年代由于美国股市"一路高歌",使得股票期权的优点被社会各界无限片面夸大。随着美国股市泡沫,尤其是高科技股泡沫的突然破灭,在上市公司财务丑闻连续爆发的背景下,社会各界又将股票期权制度的弊端无限放大,认为股票期权是导致这次股市泡沫和股市信任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利的制度设计。尽管如此,由于股票期权制度是创业与创新的"引擎",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而言,仍有必要引入股票期权制度。事实上,我国进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改革以来,企业要求实行经营者持股及股票期权的呼声很高,包括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在内的一些大中型企业,已经在探索股票期权等经营者持股方式。
简介:<正>一、"商法典无物"定律"商法典无物"作为商法典的结构体系的一般规律肇始于由中世纪商法发展而来的近代商法。在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创商法法典化之后,1897年德国颁布《德国商法典》,前者采取商行为主义,而莪后者采取商人主义,1899年日本颁布《日本商法典》。其采取介于《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的折衷主义。在商法之中,区分为商事交易法与商事组织法二大群组或规范集合。商行为是商事交易的标的,而商人则是商事组织法的载体。在商事交易法之中,所涉及的标的物为有价值的,可用货币衡量的所有物品,包括有体物和权利。而在商事组织法之中,所涉及的物体现为资本或资产或资金(金钱)。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实行民商分立为典型方式,因此,尽管商法典之中无物与物权之规定,但依照民法与商法系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在特别法并无规定之时,仍可适用民法典中的物的规定。因此,可以说,近代商法典的基本范畴可概括为"商法典无物"之定律。而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