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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权威是基于一定的影响力而形成的支配性社会地位。根据影响力性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权威分成三种:法律权威、道义权威和技能知识权威。法律权威体现的是根据国家依法授予的职权而产生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人们的支配权,在行使这种职权的时候是以国家的强力为后盾,当出现侵犯或蔑视这种权威的现象时,权威拥有者将依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反权威行为的实施者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道义权威体现的是因权威拥有者所拥有的得到一定的社会群体的人们认同的道德素质而处于被一定的对象加以敬仰的地位,或因权威拥有者代表着一定的通行的社会习俗,当蔑视这种权威的时候,这种反权威行为的实施者会

  • 标签: 反权威 法律权威 罪犯 知识权威 管教 拥有者
  • 简介:《墨子》证明我国早在先秦已经产生了价值极高的宪法思想萌芽,即关于政权产生、监督、更替的思想,治国方略,基本人权保障,权力制约:这些宪法思想萌芽是中华思想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探索有中国特色宪政制度的重要思想资源

  • 标签: 墨家《墨子》 宪法思想 思想萌芽
  • 简介:故意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责任要素,当然也有学者将其纳入构成要件,作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以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这个问题,涉及故意的体系性地位,有必要加以探讨。故意是一个涉及心理学与刑法学的复杂课题.其本体要素的界定以及在司法实践的认定都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研究,从而为主观归责奠定基础。

  • 标签: 故意 认识 意欲 明知 应知 希望
  • 简介:管理层收购有利于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但是在我国。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在实施管理层收购的过程,出现了许多问题。要真正实现管理层收购的最终目的。就必须有规范而理性的法律制度来引导约束管理层收购的整个过程。

  • 标签: 管理层收购 企业经济效益 MBO 代理成本 企业发展 问题
  • 简介:简言之,“矜恤”即是同情、怜悯、不忍和予以帮助的愿望及行动。中国传统上的“矜恤”观念有着十分深厚的思想渊源,而儒家思想无疑是其最为主要的支撑。

  • 标签: 赈济 思想渊源 中国传统 儒家思想
  • 简介:一、严格责任的来由与含义(一)严格责任的来由在刑法发展史上,罪过并不是从来就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的.在封建社会,实行的是无罪过刑事责任原则."从比较刑法史的观点来考察,不论东方还是西方的封建主义刑法,……概无例外."[1]英国的古代普通法采取的也是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责任唯一根据的归责方式,它不考虑被告人的内心状态,只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就科处刑罚.在12世纪的英国法律和习惯汇编中曾有这样的格言:"无意中干了坏事的人,必须有意地对此作出赔偿."应当说,这既是当时人类还未能全面认识到"罪过"概念而单纯以客观结果归责的报复刑产物,也是与当时民、刑不分以及赔偿刑联系在一起的.

  • 标签: 刑法 严格责任 刑事责任 罪过 公共福利犯罪 道德犯罪
  • 简介:仲裁员的身份与其他身份之间的重合或接替,可能产生身份冲突。本文简要论述了仲裁员与调解员、律师、法官、公务员等几种常见的身份冲突情形,认为对于构成身份冲突的身份重合或接替应当避免、戒绝,有可能构成身份冲突的则要适当引导、规范,其他不会影响仲裁的,则应当允许。

  • 标签: 仲裁 仲裁员 身份冲突
  • 简介:"文化人格"一语会被人们用来形容那些身在海外的中国人,面对西方和中国文化交织的氛围而所持的一种文化性情.本文将其延用至法学领域,意图概括处在东西方交往背景之下中国的法学者乃至实践者的文化处境和他们所应有的科学态度.

  • 标签: 文化人格 法学 中西文化交流 中国 传统文化 法律制度
  • 简介:本文对证明责任的概念、性质及我国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被告人之外,我国刑事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责任。作者建议尽快制定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积极防范、制止公务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 标签: 证明责任 刑事被告人 举证责任 当事人 司法机关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 简介:“公法源”说滥觞于19世纪60年代,绵延至20世纪初,相继得到了洋务思想家、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和维新思想家的推磨和倡扬,经历了从萌芽到鼎盛再到衰退的演变历程。它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层面:第一,早在千余年前中国就已经产生国际法。洋务思想家和丁韪良分别探讨了中国古代国际法的实体基础和历史实践。第二,中国古代国际法具有普世价值。维新思想家进一步把孔子及《春秋》说成是近代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把“公法源”说推向极致。“公法源”说在晚清的出现与发展深受历史、现实、理论三重因素的共同制约与作用。作为近代一种会通中西公法文化的理论学说,“公法源”说有其独到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同时也存在由于方法错误和理论缺陷而导致的若干消极影响。

  • 标签: 晚清 国际法 中国古世公法 公法中源 公法外交
  • 简介:选择匹配的治理工具对实现环境治理目标至关重要。环境信息工具的重要性源于环境治理方式的变革和软法机制的兴起,其效能发挥取决于问题意识、情境要素与目标群体的相容程度。收集工具、流动工具、识别工具和补强工具等信息工具都有自己的局限和不足,在环境治理实践应进行慎重比较和权衡。在既定领域内,信息工具是对传统命令控制工具和新兴市场工具的恰当取代或有益补充。以信息工具视角对环境法律制度进行检视.就会发现它们存在一些缺失、不当或错误。按照匹配和一体化原则.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以弥补缺失,修正不当或错误,达到解决现实问题和实现治理目标的统一。

  • 标签: 信息失灵 环境治理 命令控制工具 市场工具 环境法律制度
  • 简介:《唐律》的官吏失职犯罪○孙季萍唐朝的基本法典《唐律》共有502条,其中70余条是针对涉及官吏的失职犯罪问题,足见唐统治者对加强官吏职责的重视。本文试对这些失职犯罪的种种情形分类作一探析,以期有所启迪。一、贻误公事、公文的犯罪唐初统治者针对官府机构臃...

  • 标签: 《唐律》 地方官 官文书 《疏议》 法律责任 古代地方
  • 简介:由于中国内地与港澳死刑政策的冲突,及三法域间各自独立的刑事管辖权的并行存在,使得跨境犯罪的死刑案件的司法协助变得更为复杂。本文探讨两个问题:跨境犯罪死刑案件死刑犯是否该移交及移交的标准。在对前一个问题作出肯定回答的同时.进一步论述在跨境犯罪死刑犯移交应遵循坚持“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加强三法域间平等的“协议管辖”协商。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进行三法域间刑事方面的联系与协助.有效打击严重的跨境刑事犯罪。

  • 标签: 跨境犯罪 死刑 刑事管辖冲突 属地原则 协议管辖
  • 简介:只有当行为符合某种重罪的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同时构成了某种轻罪的既遂犯时,才能认定为中止犯的“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中止前的犯罪行为,而不应是中止行为;重罪的中止犯因“造成损害”而构成轻罪的既遂犯时,不论轻罪与重罪是何种关系,均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在对“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减轻处罚时,应当考虑与轻罪法定刑的协调关系。

  • 标签: 中止犯 造成损害 定罪 量刑
  • 简介:法律论证的融贯论具有两个基本特性,即逻辑一致性以及信念之间的相互支持关系。法律论证的融贯论在于回答因融贯本身所存在的责难而涉及越来越广泛的领域,它不仅仅是一种方法选择,也是一种法律理论。其统一以法律、道德、政治为核心而形成融贯的体系。

  • 标签: 融贯 法律论证 局部融贯论 整全融贯论
  • 简介:在清代的刑事裁判,有以本应适用律例所规定的刑罚重度为前提,进而加重处罚的所谓“从重”现象存在。从重有加重刑罚本身和变更科处刑罚的手续并产生加重效果两种方法。任何一种加重,其程度基本只限于在同一刑种内进行加重。对于加重,皇帝一方面出于防止官僚专断考虑,原则上禁止。但另一方面,若以成文法为准据无法科处适当刑罚时,又会要求官僚不以成文法.为准进行加重等。在个案,为追求犯罪和刑罚的均衡,皇帝允许官僚有一定程度的判断,可以选择从重。因此,通过实务的积累,虽然形成了既确保律例的整合性,又具有手续上加重效果的恭请王命等方法,但每个个案的从重都以必要的方式存在着。

  • 标签: 清代 刑事裁判 从重 加重处罚 犯罪和刑罚的均衡
  • 简介:在减刑制度适用的过程,可能存在减刑之后发现原判决宣告之前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未被审判即有漏罪的情形,或者发现刑罚执行期间罪犯再犯新罪的情形,从而产生减刑适用的数罪并罚问题,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是否有效,本文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当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 标签: 减刑 减刑效力 数罪并罚
  • 简介:信息就是证据,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和证据材料仅是其载体,所以证据的收集和确认就是特定案件信息的收集和确认,可以遵循信息论的相关规律。在特定行政案件,行政调查就是能证明特定案件客观真实性或证明特定案件事实具有法律真实性的信息从信源出发,被信宿所感知这一信息传递的过程。信息博弈终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调查的均衡解就是特定案件法律事实的成立。

  • 标签: 行政调查 信息 博弈 干扰 信道 感知
  • 简介:<正>“示范”是指教师运用直观的方法向学生传递技术动作信息,使学生直接感知到所要学习的动作结构、顺序和要领的一种方法。又因武术动作具有结构复杂、路线曲折、方向多变、内外合一等自身特点,因此教学必须通过形体也就是“示范”去充分体现武术动作的内涵,才能提高教学效果.在进行武术教学的实践过程,运用“示范”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标签: 武术教学 教师示范 武术动作 技术动作信息 实践过程 结构复杂
  • 简介: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张孝品认为:一个盗用单位公章借款的行为,同一法院已经在刑事上定性其为合同诈骗罪,而后在民事判决又将其定性为民事上合法的'表见代理'行为。同一行为能否同时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在法理上,一个行为在法律属性上应当具有同

  • 标签: 刑事犯罪 民事合法 合同诈骗罪 诉讼制度 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