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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抚慰金条款新调整依照《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第1款(该条属于侵权行为法)规定,在侵害身体、健康以及剥夺自由情形下,受害人也可由于非财产损害而请求合理金钱赔偿。这里所说请求合理金钱赔偿,即抚慰金请求权。这是《德国民法典》颁布时起就明确规定抚慰金条款。在《德国民法典》中,抚慰金(Schmerzensgeld)属于非财产损害金钱赔偿一种。《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第1款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抚慰金适用不仅需要一定前提条件,而且被限制在侵权行为法范围之内。

  • 标签: 《德国民法典》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金条 侵权行为法 非财产损害 变革
  • 简介:2003年1月,在要"评出导向、评出品牌、评出权威、评出繁荣"第二届国家期刊评审活动中,获得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所颁发期刊最高奖--国家期刊"重点期刊奖".获此殊荣,应当庆贺,更应当做更多反省和思考.

  • 标签: 《现代法学》 期刊 品牌战略 期刊质量 西南政法大学
  • 简介: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生命和灵魂,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公正与否,归根到底要反映到对案件处理,并且通过裁判文书反映出来。裁判文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体现,是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载体,可以说法院审判水平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裁判文书质量。可见,裁判文书制作与司法公正有着密切关系。那么,在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如何体现司法公正呢?本文愿就此作一些粗浅探究,以请教于同行。

  • 标签: 刑事裁判文书 司法公正 制作 法院工作 审判活动 人民法院
  • 简介: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不断推进,与市场关系最为密切传统手工有关权利主体已愈来愈意识到知识产权在传统手工艺保护中重要性,因此,运用著作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权项来保护自己传统手工权利主体们逐渐增多,但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如知识产权权项选择、技术标准制定、维权艰难等一系列突出问题,必须采取恰当路径与模式为传统手工艺提供切实有效知识产权保护。

  • 标签: 传统手工艺 知识产权 权项选择 技术标准
  • 简介:<正>英国是普通法法律制度发源地。长期以来,一方面,判例法在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中占有举足轻重位置,对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等一系列诉讼活动和程序,缺乏系统、结构严谨法典加以调整;另一方面,整个司法机器运转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处于一种分散多元机制。二次大战以后,英国曾对刑事法律进行过改革和调整。在司法制度和

  • 标签: 刑事司法制度 英国 大陆法系 法律制度 诉讼程序 判例法
  • 简介:我国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承袭过去政府与学生间关系,以高校权力本位和学生义务本位为特征。伴随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发展,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都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做出了新回应。在这种趋势下,2017年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通过增设条款和修改条款方式,在立法理念、高校权力规制和对学生权利保护三个方面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进行了新定义。在实践与理论、立法与司法共同作用下校生法律关系变革过程中,我们要对高校校规保留问题引起重视,并要尽快突破学生权利司法保障中阻碍。

  • 标签: 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特别权力关系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校规保留 司法保障
  • 简介:高等学校德育面临许多困境,高校应该德育变革新思路,提出与之相适应德育教学新方法,如道德活动教育法、道德情境教育法、道德问题解决法与网络交流法.

  • 标签: 高等学校德育 理念 德育方法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刑事证据制度进行了重大修订。在充分肯定本次修订成果和意义同时,有必要从运用证据基本原则、证据种类、证明责任、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人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讨论,使之更臻完善。

  • 标签: 证据种类 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
  • 简介:固守法人概念、变革法人分类模式是我国《民法总则》法人制度重要特点。其中,固守法人概念既是历史传承使然,亦是建立完整法人制度逻辑起点需要。它蕴含法律方法论综合,是变革法人分类模式合理性分析工具。《民法总则》采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模式,具有完整归纳与演绎逻辑思维过程,传承了《民法通则》分类方法基本思路,集合了30年来我国法人理论、立法和司法融会贯通法律成果;而特别法人一般性规定则是巧妙和睿智安排。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分类方式蕴含在《民法总则》条款里,仍然具有重大意义。《民法总则》法人分类模式是当下之最佳选择,其发展演变趋势是更新涵义社团与财团分类模式采用。

  • 标签: 固守法人 变革法人 发展 演变
  • 简介: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然而,这种审判方式存在着一些无法摆脱弊端,如司法地方化、行政干预等问题。我国部分法院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着手,试图以此为突破口实现行政审判组织良性运行,促进司法公正。考察行政审判组织运行困境,通过研究其运行现状,以及部分法院对于行政诉讼异地管辖探索,对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进行利弊分析,并提出我国行政诉讼异地管辖与行政审判组织运行改革制度改良举措。

  • 标签: 行政诉讼 行政审判组织 异地管辖
  • 简介:<正>实现企业管理由“人治”“法治”转变,主要应解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在全体职工中进行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是培养职工法制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重要手段.法制教育应包括民主教育和厂规厂纪教育.通过教育,使每个职工了解和熟记有关法律条文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职工企业主人翁观念、权利和义务观念以及依法办事、有章必循观念,克服自由散漫状态和无政府主义倾向,为人治走向法治奠定思想基础.

  • 标签: 法制教育 法治 规章制度 法制意识 有法必依 有法可依
  • 简介:秦天行委员说:今年3月份围绕着这次常委会对新闻出版工作报告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也在新闻出版行业做了一些调研,先后去了出版集团、发行集团、数字出版基地、印包基地、华商报、女友杂志等10多个单位,

  • 标签: 新闻出版工作 社会民众 繁荣 新闻出版行业 出版集团 发行集团
  • 简介:大数据、人工智能广泛应用,必然会带来人类社会生活与生产方式重大变革,尤其会对人们生存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劳动与雇佣工作模式将面临大变局。如何应对智能时代给劳动者就业及社会发展所带来机遇与挑战,尤其是人工智能应用可能带来消极作用是值得深思问题。考察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每一次工业革命,人能力不断被超越、人力不断被替代,但是人类社会仍旧在不断向前发展,如何应对此番机械智能革命给我国劳动就业所带来影响,发达国家历史发展启示告诉我们,技术不断迭代更新需要有前瞻性、不断完善劳动法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才能维系整个社会平稳发展,此外,不断提高劳动力教育水准和比例,革新教育模式,努力培养高素质创新型技能劳动力也是重中之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新旧历史背景下技术革命与人类社会发展顺利过渡。

  • 标签: 人工智能 工业4 就业 劳动法制
  • 简介: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受儒家文化影响国家,中国法律文化一度成为日本学习范本。最早可追溯到公元3世纪前期,当时被称为“邪马台国"日本,已有强制性法律规范。《三国志·魏志》有邪马台国“其法,轻者没其子,重者没其门户”记载,据推测,这可能源于中国《汉律》和《魏律》“夷三族”。到日本推古天皇时期(6世纪末7世纪初),执政圣德太子深慕中国之灿烂文化,遂有“遣唐使”之举,隋炀帝亦遣使到日,于是中日交通因之盛大。不仅中国之经书、史籍、诸子、美术及佛教等乘时东渡,即中国法律亦于此时传入日本。〔1〕这一时期颁布《冠位时而阶法》和《宪法十七条》均是取儒法二教之旨,其中酌隋朝法律制成“大化改新”到平安朝代(7-12世纪),日本主要模仿中国来建设日本法律制度,天智天皇时制定《近江令》,天武天皇时《养老律令》基本上都是模仿唐律而成,以至于日本法史学家泷川政此郎说这一时期属于“支那继受法”时代。(2〕日本自大化革新之后,基本上是按照中国封建法典模式发展来,无论就其形式或内容看,都深深打上了中国封建法律和伦理道德烙印,因而成为中华法系一个组成部分。

  • 标签: 日本法 法律变革 明治时期 中国法律 《宪法十七条》 《养老律令》
  • 简介:法学成人教育是一种特殊教育形式,与正规法学院本科教育相比,它具有教育对象特定性,教育功能延伸性,培养目标的职业性及办学形式多样性等特点,法学成人教育产生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现代意义大学为其发展提供组织机构,大学培养法律人才不能满足社会需要,为其发展提供历史契机,终身教育观念树立为其提供了更广阔发展空间,但中国法学成人教育体现了后发型现代化国家转型期特殊性,它虽然培养了一定数量法律人才,但在相当程度上,它破坏了法学教育统一性,不符合法治对法学教育内在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大背景下反思法学成人教育对法治建设深层负面影响,可以为今后法学成人教育体制改革提供新思路。

  • 标签: 法学成人教育 法治 法学教育 统一性
  • 简介:以“国家亲权”和“康复”理念为特征美国少年法院及少年司法制度在20世纪80、90年代青少年犯罪率持续增长背景下逐步转型,趋于硬化,并逐渐成人刑事司法制度靠拢,传统少年法院福利性基础遭到动摇。然而,少年法院理念已深深植入美国法律文化当中,并且除了该制度模式外,目前美国还没有更有效替代机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5年和2012年对罗珀诉西蒙斯和米勒诉阿拉巴马州两案所作判决或将对美国少年法院未来走向和青少年犯罪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 标签: 美国少年法院 美国司法制度 犯罪控制 国家亲权 未成年人保护
  • 简介:<正>本世纪初年,由沈家本主持晚清法律改革,最终导致中华法系解体。中国法律体例到内容,术语到精神,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引进西法以改造中法过程中,日本一改隋唐以来输入中国法传统,反过来向中国输出西洋化日本法。它对中国法影响,超过了当时所有的欧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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