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PPP项目合同作为典型的长期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特点,项目实施过程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合同订立时难以预见的情势变化,构成合同履行之障碍。从我国早期PPP实践看,PPP项目多伴随投资回报波动、需求预测误判、规划缺陷以及政府信用等风险而出现僵局,缺乏对PPP长期合同特质的准确认知和灵活的合同柔性治理思维是合作失败的主要原因。PPP的本质是“合作”而非“对抗”,必须构建相互信任和默契、具有较高容忍性和灵活性的合同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才能促进合作关系的增长而不是消减,区别于形式化、格式化的刚性治理,这种合同治理艺术更具弹性和互动空间。为避免因合同困境使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走向对抗,促使优质合规的PPP项目取得长足的发展,我国PPP立法应强制PPP合同嵌入可变更、可调整条款,并设置相应的修补程序,在特定阶段,安排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协商与再谈判,才能缓释冲突,挽救合作危机。
简介:据1998年9月5日《人民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文公布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同日《法制日报》和9月7日《人民日报》刊登了草案全文。公布法律草案进行“全民公决”并不是我国立法的必经法定程序,将一个尚未生效的法律草案公诸报端,为公众提供一个实实在在参与立法的机会,这一举措本身蕴含着巨大而又深远的意义。新的合同法草案不分经济合同、民事合同、不分国内和涉外,凡是合同关系都适用新的合同法,它规定的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则,一旦生效,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因此,这次“广泛征求意见”活动得到了广泛的响应,本刊亦收到了大量来稿,这里选登几篇以飨读者,并期对草案的修订起到一定作用。
简介:对国家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决算价款的审计是保障国家财政支出合理性的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宜放在合同自由与限制理论视野中进行评析。该制度是合同自由的当然内容。相关规范可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公序良俗原则影响合同的效力,并应视为合同的法定默示条款,限制合同约定的自由并填补合同约定的不足。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问题的相关意见有进行修正的必要。
简介:在任意拍卖中,出卖人身份的确定须以拍卖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到澄清为前提。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而非行纪合同。拍卖人在以委托人的名义出卖时,发生直接代理效果;在名义不明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出卖时,根据代理法上的“知悉”标准,发生直接代理或者间接代理效果。通过拍卖建立的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有不同答案。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通常还存在居间合同。拍卖人同时充当拍卖委托人的代理人和竞买人的居间人时,原则上无利益冲突。因此《拍卖法》第40条第1款是在拍卖人未以委托人名义活动时,买受人主张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第61条第1款前段则为买受人主张居间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