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积极践行党的十八精神,加大民生工作力度,仅用20天就成功办结了一起刑事被害人救助。2003年7月,张某海开摩托车时被邵某某、刘某某故意拦截和碰撞,撞向山边,导致头面部损伤,左眼失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长洲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邵某某、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各五年,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多元。本案发生后,张某海左眼失明、右眼视力下降,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几乎没有经济来源,而本案赔偿款仅得到15000元,刚够支付张某海住院期间医药费。近年来,张某海父亲年老多病、两个孩子读书需用钱,家庭越来越困难。2012年10月31日,张某海向长洲区检察院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
简介:拜读《律师世界》1998年第8期案例分析《该国债代保管凭证应否兑付》一文,文中某些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作者岳琴防同志认为,本案属于存单纠纷案件,该代保管凭证应予兑付。其主要理由在于:一、王定增在青山国债部的100万元并非买国债,而是作为存款存入的。透过现象认清本质,应认定此处的该代保管凭证是形式,而实质是存单,因此,金属公司以此存单向钢花信用社质押贷款的行为合法、有效,法院应予保护。二、青山国债部的回函对上述代保管凭证质押事宜予以确认并保证“到期只凭原凭证办理支取”,与一般金融机构的照票或核押性质等同,应视为青山国债部已将该代保管凭证作为财产权利凭证看待,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