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台湾地区于2009年修订"著作权法",增订第六章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免责事由",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与著作权人合作打击侵权之诱因,并透过避风港制度之设计,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其使用者之著作权侵害行为,而被诉之法律风险。该等避风港之规范对于网络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实务界对于避风港适用要件之认识仍然相当有限。由于美国《著作权法》是台湾当时增订避风港规范之主要参考对象,因此,本文以比较法为方法,考察美国法之相关规范与司法实务之同时,亦探讨台湾避风港要件在适用与解释上之可能疑义与问题解决取向。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之设计涉及高度技术性与复杂性,本文仅选择过去十余年美国适用经验中争议较大者之主观与客观要件析述之,本文除了表达对于台湾避风港规范解释与适用之立场与态度外,亦立于使用者程序保障之地位,提出部分对未来修法之建议。
简介:目的对1例Amelogenin基因座分型结果为“X,Y”的“女性”进行分子遗传学分析.方法采用PCR-STR技术检测Y-STR和X-STR基因座,实时荧光定量PCR技术检测SRY基因,原位熒光杂交(FISH)技术分析外周血细胞性染色体情况.结果采用Y-filer试剂盒仅检见短臂上的4个Y-STR基因座,AGCUX19试剂盒的19个X-STR基因座全部检出,但均为纯合子;SRY基因检测为阳性;外周血细胞FISH检测结果显示只有一条X染色体.结论推断该个体是伴有Y染色体物质隐匿嵌合的Turner综合征患者.在法医物证检验中,应重视该类社会性别与Amelogenin基因座检测结果不符的特殊个体,防止发生性别误判.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主要由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组成。在"宜粗不宜细"、忽视表达自由保护和利益平衡的立法观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模糊和立法矛盾之处。为此,立法者需要更新立法理念,确立"规则粗细适宜"立法指导思想,注重表达自由的制度保护,保持权利主体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等途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告知义务、通知内容、形式以及补充各方处理通知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来填补法律空白;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进行统一规定,消除法律规则内部与外部的分歧和矛盾。最终,通过立法、实践和理论的互动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以持久的生命力。
简介: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以及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工具,早已为美国、欧盟、日本、我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所广泛采用。我国大陆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金融投资工具不断创新的大背景下虽引进了该规则,但并没有将该规则明确规定在《证券法》中,而只是体现在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交所、券商的自律性规范之中,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作者通过分析与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与立法经验,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主张提高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立法层级、统一规定证券市场中各项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进行投资者分类、明确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民事责任。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看门人角色应该对其网络用户所发布的信息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不同的服务类型使得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都不尽相同,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从司法实践中加以总结和确认,并且与网络自治和道德规范形成有机的结合,从而实现法律与道德规范建设的良性互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采纳通知—删除责任模式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的规定与一般侵权法中的合理注意义务侵权模式不符合,并且也误解了版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责任模式。
简介:本文通过细读培根的《新大西岛》,意图探寻培根对宗教与科学、宗教与哲学的真实看法,并由此揭示出这篇短小作品背后的现代性问题。培根将自己政治哲学思考置于一个虚构的岛国,以"保密法"为纽带呈现出宗教、科学、哲学三者的紧张关系。在培根的作品中,哲学家从基督教手中夺过立法权,成为新立法者。而科学家则是新立法的执行者,他们将科技与宗教相结合,在表面上消除了二者之间的冲突。在培根对人类未来社会的美好畅想中,现代社会的普遍问题开始出现:道德和法律丧失了神性地位后,也随之失去其价值维度的意义,逐渐转化为一种习惯行为的范式。人类纵然能够从自然界获取到足够满足身体欲望的物质,却对人类世界如何更好地发展失去了方向。培根在追求永久和平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普遍意义上的空虚。作为启蒙运动的预见者,现代性问题的发端,如何理解培根,在当下仍然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利用深度链接技术将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器等介质上的作品直接呈现在自己的页面上,使得用户无需再回到来源网站即可直接获得该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认识。在现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下,司法案例结合案件事实分别提炼出“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法律标准”“新公众标准”“实质呈现标准”“链接不替代标准”等不同的判断思路和标准。本文仅从司法实践的发展和认识入手,就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司法判定进行反思,以期为理论研究提供实证视角,为司法裁判提供历史性多维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