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对学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呼吁的回应,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64条建立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提起形式上的附带性、审查范围的限定性以及处理结果的谦抑性。整体而言,新法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只是行政法学界所主张的不同方案的各自保守一面的集合。保守立场下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以下不足:附带审查的形式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审查范围排除规章,造成"隐性"审查与"显性"审查的冲突;法院独立处分权限的缺位使得该违法规范性文件司法监督的"事倍功半"。故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重构,实现由保守向开放的跨越:第一,形式上由附带审查到直接审查;第二,审查范围上由仅限部分规范性文件到包括规章及所有规范性文件;第三,处理结果上赋予法院独立处分权限。通过以上改革方向的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运行制度进行具体构建,从而最终形成一种理想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简介:摘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是指从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监理、检测、试生产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真实记录。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建设项目无论是何种性质和规模,其建设过程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大同小异,均由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等组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是建设项目各类单项验收的一个环节,是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竣工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本文浅谈项目档案验收资料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