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其发生危机或无序倒闭将会对金融系统和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破坏。由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存在引发负外部性、溢出效应以及道德风险等问题,对它的有效监管有赖于建立一套特殊的监管法律机制。从目前情况来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法律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体现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监管主体、监管规则以及监管合作上。在此背景之下,我国应根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程,结合本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推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法制的构建。
简介:反公立医疗机构垄断亟需在医疗服务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当前,公立医疗机构不仅在市场份额居于绝对垄断地位,而且存在搭配销售、强制交易等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究其原因,现行体制下的行政垄断是导致其垄断地位的根源所在。因此,反公立医疗机构垄断不仅应以反垄断法规制,还要制定《医疗服务法》,以特别法形式予以规制。其次,构建科学、合理、规范的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明确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范围、准入条件、准入方式,简化准入程序,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形成医疗市场竞争机制。同时,还要转变政府职能,实行医政分开。
简介:<正>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置和管理早已进入立法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视角。实践中通过法院破产的金融机构并不多,大多数实质上"破产"的金融机构都是通过监管机构主导的行政机制处置和管理的。2012年9月17日公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加强行政退出与司法破产之间的有效衔接。"本文讨论的问题是:第一,行政处置和管理为什么能成为主流做法?第二,金融机构的法院破产有哪些特殊洼?立法的不足是否金融机构的法院破产不盛行的原因?第三,法院和行政机关在破产金融机构处置中的关系。第四,破产金融机构处置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论文中用破产金融机构一词,而非常见的问题金融机构①或危机银行②一词,主要考虑到问题(危机)金融机构的外延较广③,只有其中符合破产条件的金融机构才有可能进入法律上的破产(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