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建设,归根结底,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新世纪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党的领导和执政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和挑战。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要正确应对;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共产党丧失政权的惨痛教训,需要引以为鉴;国内改革发展的繁重任务,要求进一步提高决策和领导能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问题,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问题,维护党的执政安全问题,已经非常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一项深谋远虑的历史决策,是一项重大紧迫的战略任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具有实实在在的工作内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是一日一时之功,而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应与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理论武装工作结合起来,同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结合起来,同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结合起来,同不断增强党的团结和活力结合起来,同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把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本刊自本期起,将陆续刊出《执政能力建设的提出》、《执政能力七大要素》、《执政能力五项内容》、《执政能力的五个结合》、《执政能力建设在当前》等系列文章,诚请各级政协委员结合履行职能予以认真学习,深刻理解。
简介:辨认控制能力属于人的行为能力,亦可称之为犯罪能力,它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素,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查明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入适应刑罚的能力,即受刑能力,它是对犯罪入执行刑罚时必须查明的内容。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构成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执行刑罚。因此,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是两种不同的能力,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刑法学通说一直把辨认控制能力(行为能力)错当作刑事责任能力,这不但在逻辑上违背概念、定义、内涵的基本原理,而且在刑法理论上引起混乱,给人造成一种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在刑罚执行时就一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错觉,从而导致实践中将一些患有精神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具有刑罚适应能力的犯罪入仍然关押在监狱里。因此,理论上必须把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区别开来。在刑法学教科书中应当设立行为能力这个概念,并应重新建立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