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所谓法定情形是指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简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功能,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体系。”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攀枝花市仁和区大河中路街道于2003年5月在全市首家挂牌成立了劳动保障所,并实现“机构、人员、场地、制度、经费、工作”六个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