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代宪法政治的理论来自于意志决断和理性论证的混合,前者通过政治过程来实施宪法载明的公意,后者通过宪法解释和审查来约束民主过程,二者构成宪法政治的正反律。这一理论逻辑的概念原点是权力和法的关系,它经过博丹的理论概括而得以现代化。通过将主权界定为立法的绝对权力,博丹确立了作为决断的主权的基本含义,通过分离和重组中世纪约束王权的习惯法,博丹确立了主权和法的新边界。加冕誓词、等级议会和高等法院等封建法内容,被重新命名为王国法,并因为其不符合绝对主权的逻辑而被否定,而有关王位继承的萨利克法和公地不能分割两项要求,被单独命名为根本法,合同、财产和征税问题被放在万民法、自然法和神法等高级法的范畴之中,构成主权权力无法逾越的界限。当代宪法政治正是这一概念体系在成文宪法语境之中的翻版。
简介:1935年民国刑法分论第二十一章第282条至第292条规定了杀人罪,其内容可概括为:第282条,杀人罪正犯;第283条,杀直系尊亲、旁系尊亲之罪;第284条,杀人罪当处死刑之客观情形;第285条,杀人罪当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主观情形;第286条,当场激愤杀人;第287条,母于生产或甫生产后杀其私生子;第288条,同谋杀人;第289条,同谋杀直系尊亲属或旁系尊亲属;第290条,教唆或帮助自杀;第291条,过失致人死亡;第292条,本章犯罪所褫夺公权。[1]民国新繁县司法档案所涉杀人案件84件,其判决大抵都依照相关法条作成,其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简示。
简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05年5月20日签订《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该安排立法根据明确,具备坚实的现实基础,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且突破了过去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将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从狭义的层面推进到了广义的层面。从内容上看,该安排比较全面地确立了区际被判刑人移交的基本规则,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互相尊重司法权和刑事管辖权的精神,对于大陆与港澳特区乃至台湾地区开展区际被判刑人移交的刑事司法协助活动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简介:对于原旨主义的争论如同美国当前的宪政联邦一样古老,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美国的宪政历史就是伴随着关于宪法解释正确方式的争论逐渐成长起来的。原旨主义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宪法解释理论,主张解释宪法时要依据制宪者的原初意图或者宪法文本的原初含义;原旨主义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这种变化使得原旨主义在不同的时代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新旧原旨主义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新旧原旨主义的理论特征;新旧原旨主义与司法自制和民主的关系;从意图原旨主义到文本原旨主义的转变。无论旧原旨主义还是新原旨主义都必须解决如何确定“宪法原旨”的问题,意图原旨主义和文本原旨主义都面临着同样的困难。新原旨主义忽略或者并没有解决宪法先定约束和后代民主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