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日本律师总数大约为一万人,只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一。如果反过来说,那就是一名律师要承担一万人的法律服务工作。美国律师总数为四十五万人,由于占总人口的五百分之一,所以一名律师只承担五百人的法律服务工作。而且,美国的律师人数,还处在增长的趋势之中,据说到20世纪末,美国的律师总数,将要达到六十万人。以华盛顿市为例,目前每八十人就有一名律师,它同有职业人口的比例是:每三十人中就有一名律师。在日本,以东京都
简介:
简介:<正>八十年代的第五个春天,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百般红紫斗芳菲”的一派新气象中来临了。值此除旧布新之际,《法学》谨向热情支持她的作者和读者,向政法战线上的同志们,以及广大的法学爱好者,致以热烈的祝贺和亲切的问侯!刚刚过去的一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由于新宪法的颁布实施而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新宪法作为我国新时
简介:本文首先分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TRIMs”协议)的法律框架,阐述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TRIMs协议与我国外资法的关系及其对我国的影响。笔者特别指出:TRIMs协议的实质是一个多边贸易规则,而非一个多边投资法典;TRIMs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和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两者并非同一概念。
简介: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反腐败,靠制度更管用、更靠得住些.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及此联想到我们现在对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话题.
简介:法治无疑是人类文明的共享成果,它既有普遍性的底线要素,也呈现出多样性的发展形态。对于后发现代化的中国而言,我们需要追赶现代化和达致法治底线,但同时叉要结合国情来探寻自己的法治道路。期间,必然会面临着历史传统、现实国情、体制机制、国民性格等诸多因素的挑战。因此,法治中国建设不仅需要引领正义的法治理念、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良性运行的司法制度机制等等,更为重要的则是亟待构筑法治的社会根基。
简介:从是否涉入国家理性的视角来看,传统的社会纠纷解决模式可以化约为纠纷解决的国家理性模式和纠纷解决的民间理性模式两类。民间理性是相对国家理性而言的,其不仅不是粗俗落后的纠纷解决手段,相反,在当今中国民间社会,纠纷解决的民间理性方式具有特殊的合理性。在民间理性范畴内,传统民间法的内容得以扩大,民间理性为社会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提供更多的方式和依据。
简介:本文阐述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进而指出合同成立与生效在效力上呈现出同一与分离两种形态。
简介:<正>在封建社会,人治主义表现在治理国家的方法上,就是公开实行个人意志凌驾于社会之上、法律之上。个人决定一切意味着皇帝对于国家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宫庭的宰辅臣僚们以及州郡县府的各级官员,权力是皇帝“赐予”的,对人民来说,他们是集大权于一身的主宰,而对赐给他们权力的人来说,又是附庸和奴仆。虽然历代封建王朝也有法律,但“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即使君主是英明的,官吏们也无法遵从一个他们所不知道的意志,那末,官吏当然只有遵从自己的意志
简介:<正>《法学》复刊已经两周年了。两年来,《法学》在宣传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开展法学研究,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制教育等方面作出了显著成绩。它是我国法学园地里一株艳丽的花朵,越来越受到广大读者的喜爱和赞许,在国内外的影响也日益扩大。因此,我对《法学》两年来所取得的可喜成绩表示诚挚的祝贺!
简介: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行为的概念等问题,众说纷纭,扑朔迷离.现有商法教材和著述所建立的商法理论体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令人怀疑,商法的调整对象、何谓商事行为、制定商事行为法的必要性、商法的范围和内容等问题,都亟需进行反思和探索.
简介:晚近以来,东、西方现代国家渐次形成了一个基本的社会事实,即以一种新的社会、政治和法律身份来标定每一社会成员及其彼此关系.个人、社会与国家,人我群己,各依此决定彼此的进退.
简介:法治与自由论析●孙莉(一)法治作为一种现实化的客观运动或过程,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或不同的国度内会展示出不同的式样或格局。然而,正如历史的发展总会在变动不居的浮面背后隐伏着某种必然的走向,现实的法治过程背后同样存在着某种较为恒定或共通的一般性原则和精神...
简介:<正>“询问”与“讯问”的词义是有明显区别的。“询问”是查询,征求意见或打听的意思,并不含有“审问”之义,在司法实践中,它一般是对证人、知情人和被害人而言的,他们是我们了解案件情况的主要对象,我们只能以温和的口气向人家询问有关情况,而不应把他们视为人犯同类,审问他们。而“讯问”的词义含有审问之义,讯问意即“审问”,“审问”,这一般是对人犯或刑事案件的被告
简介:诚信政府是与依法行政、责任行政原则密切关连的.根据行政法治基本要求、行政治理的发展趋势,以及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行政责任的目标,规定了现代行政机关必须做到行政合法、行政合理,实现责任行政与诚信政府.
简介:<正>同其他大多数普通法律相比,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联系更为密切,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宪法旨在规范国家权力的运用,而刑事诉讼正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当然得纳入宪法。宪法仅对国家权力的基本方面进行原则性规定,确保国家权力的具体运用则需诸多普通法律的规定。毫无疑义,有关司法权力的规定应是宪法规范的重要方面。根本原因在于,维持社会秩序与安全是国家最基本的职能,因而,作为维持手段的司法活动当然得成为宪法调整的重要对象。也正因为此,刑诉法与其它一些法律相比(如民法),体现了更多的国家权力的色彩。
简介:“文选学”的产生有着复杂的原因,其内涵应指萧选本文及后世的注解、研究以及对注解的研究。这一概念最早在曹宪时代提出,而李善注本的出现标志着其基本内涵的确定。梁章钜《文选旁证》不专主一家,旁搜广证,兼容并蓄,且有通达识见,引用书籍达一千三百余种,极为广博,集选学精华为一体,为选学“集大成”之作,既重版本校勘、注解的考证,也不忽视对萧选本文的读解、文章意旨的融会贯通,实乃读解萧选、上窥李善等诸家注精深义蕴之航梯也。
简介:把being翻译为“存在”或“在”.会有一个始终无法解决的问题:遇到举例说明的时候,所举例子与它们不一致,因而无法说明它们。比如,“天是蓝的”这个例子如何能够说明“存在”和“在”呢?相反,若是把being翻译为“是”,就不会有这样的问题,因为例子与所说明的东西乃是一致的,因而可以起到举例的说明作用。从举例的角度看,“一‘是’到底”是有道理的。
简介:从“秘密与公开”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存在诸多缺陷;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开性;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
简介:<正>抢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常常是在相同的情况下出现的,考虑到这一点,把两者放在一起考察是适当的。例如,偷窃是抢劫的主要因素,但一般地说表现在犯敲诈勒索罪方面,它就不是这种犯罪的先决条件。由于同样的原因,有永久性剥夺的犯罪意图,对抢劫罪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而对敲诈勒索罪来说,则不是这样,后者有暂时剁夺就足够了。另外也还有一些区别。抢劫罪抢劫是偷窃的一种加重形式。凡是一个人进行偷
律师业的现状与展望——关于律师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也谈法治与财产权──与焦洪昌同志商榷
迎新与创新——新年献词
< >与中国外资法
再为“监督”鼓与呼
乡村与城市基层治理
民间理性与纠纷解决
合同成立与生效辨析
人治与官僚主义
诚挚地祝贺与希望
商法的困惑与思考
公民与暂住证
法治与自由论析
“询问”与“讯问”不能通用
责任行政与诚信政府
宪法与刑事诉讼
《文选旁证》与“文选学”
举例与“一‘是’到底”
盗窃与抢夺的界限
抢劫与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