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典的编纂技术可以分为程序技术和功能技术,功能技术又可以分为外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和融贯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大陆法系起初主要关注的是以抽象概念的层级分类作为工具的外在体系的编纂技术,但是在概念法学日益受到批判的背景下,以一般原则为内容的民法典内在体系的价值开始凸显,以原则的分层、列举和具体化为特征的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开始出现。由于民法典既包括外在体系,又包括内在体系,因此,通过特定的编纂技术将上述两个体系融贯为一个价值理念统一的整体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这种编纂技术要求立法者熟练地运用不同的语词、不同的概念和不同的规范类型,将内在体系的价值理念在外在体系的规范中融贯地表现出来。
简介:民主政治渠道畅通意味着人民能够通过政治程序表达利益诉求,并借助立法程序使其转为政治意志和法律意志.最终成为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代议制民主像市场调整机制一样经常发生失灵现象,精英民主存在内在的局限性,议会意志并不是理想意义上的公共意志,法律并不能完全体现公共利益。代表行使议决权的方式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立法权也存在异化的危险。行政国家的兴起对于传统意义上的代议制民主产生了严重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民主政治渠道。因此,在现代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过程中,人们日益期待司法不仅能够传导合法性而且能够输出合法性,既要实现法律正义也要实现社会正义。在现代司法社会中,法院在分权制衡的国家权力结构中拥有发现和确认人民意志的权威,可以凭借司法判断和裁判的至上权威,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审查来疏通政治渠道,为立法行为提供合法性,同时肩负起保障公众自由、救助弱势群体和维持福利给付的公法使命,力图通过法律争议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因而,司法审查成为疏通政治渠道、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权威机制,成了协调过去的经验和现时的理性、实现过去的民意和当下的民意有机结合的有效沟通机制。我国应该借鉴域外司法疏通政治渠道的制度经验.逐步建立适合国情的司法疏通机制。
简介:<正>在1990年2月5日《人民日报》上,刊登了张光博教授写的题为《谈谈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几个问题》的文章。孙国华教授在《民主建设必须纳入法治轨道》(见《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一文中,就“争取民主”问题对张文提出商榷意见。在1991年第1期的《中国法学》上,张教授又以《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几个原则问题》为题,对孙教授的批评提出了反批评。在学术问题上进行不同意见的争论,这是正常现象,而且是可喜现象,因为真理愈辩愈明,同时这也正是“双百”方针在法学领域中继续贯彻的一个表现。我拜读了这3篇文章之后,受益匪浅,但同时又感到有不足之处,似乎在统一认识和明确概念这两个方面,都有一些欠缺。既然争论的是民主问题,那当然要以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为指导,这是论争双方的共识,也应该是不成问题的了。但其实不尽然,因为对马克思主义民主观还有一个如何
简介:<正>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重大决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工作的有效配合。既要运用经济的手段,又要运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还要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按照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
简介:本文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高度上,论述了稳定的基本内涵及其与改革、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指出我们需要的稳定是包括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相互适应和协调发展的全面的持久的稳定.要在稳定的基础上改革变动,才能保持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的活力;在改革变动中求新的稳定,才能长治久安.民主促进稳定,但这只有在一定历史与社会条件下才能做到,民主与稳定、自由与安全是存在一些矛盾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为了稳定必然要牺牲民主;相反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会有真正的社会稳定.维护稳定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而维护稳定的法制.应当是立足于民主和改革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