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私有经济在新中国历史上曾被视为公有制的异类而遭受压制和排挤,民间投资更因其“私人”性质,长期受到法律、制度和观念上的歧视,其发展进程也陷入了一个有内在潜力而缺少实际空间的“瓶颈”局面。民问投资财产权在性质上是一种极其特殊的私有财产权,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为民间投资财产权是一种发生在动态的投资过程中的财产权。这种过程性的财产权与一般静态的状态性财产权有着极大的区别,可惜的是这种区别在法律上却缺乏应有的认识。现行法律制度对民间投资在市场准入、融资渠道、权益保护等方面均缺乏明确而系统的规范,而且对民间投资财产权缺乏特殊的法律保护机制,更成为影响民问投资发展的一个深层次因素。
简介:占有系民法(典)物权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物权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与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物上请求权、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简介:《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可以从政治决定与政治推动、立法进程、学者和公众参与三方面进行阐述。《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又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其规定具备体系性与合理性。《民法通则》以来的中国民事立法,曾受到德国民法和前苏俄民法的影响,但是探索和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道路。《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提升了公民的人身权地位,实现了维护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与财产权平等保护之间的合理平衡,充分体现了保护个人信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时代特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