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BOT项目的成功既依赖于合同框架也离不开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各个合同法律上既相互独立、又在事实上紧密联系——相互依赖,相互补充并相互影响,他们构成了纷繁复杂的合同之网或合同之树。其中,特许协议作为"伞合同"具有特殊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其首要任务就是授予特许权,并规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这是项目能够开展实施的前提条件;二是为其他合同法律关系作原则性规定,使得所有合同能聚集在一个合同法律框架内为同一个目标服务;三是规定国家或政府作为特许权人的支持、鼓励和担保条件,这是项目最终成功的有力保证。风险划分要求最有能力控制某一种风险的项目参与人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而由各参与人对于其承担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这样可以尽可能防止风险发生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对于时间长、规模大、投资巨、关系复杂的BOT项目而言,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大小争端显得尤为重要。正因为BOT项目实际存在的事实联系,有学者提出了多方仲裁程序,并坚持认为该程序可以避免出现不一致判决以及使仲裁程序更为经济等优点。但这些理论上的所谓优点不仅不一定能够实现,而且其适用条件极难满足,又因欠缺具体仲裁规则致使该程序的实施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此外还有客观存在的承认和执行方面的风险,这些都使得该程序即便勉强应用后对胜诉方也有可能形同一纸空文,而不具有实际意义。因而可以肯定的是,多方仲裁程序至少在现阶段还处于尚未成熟的理论阶段。
简介:刑事证明标准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很多诉讼法学者希望找到可操作的、有如标尺一般精确的"标准"。从人类语言表述的特点和刑事案件本身形态的多样性来看,这种刑事证明标准是不可能存在的。但证明标准却是以另一种形态出现的,体现为主观把握的、具有一定程度的量的变动进程的且有必要加以规定的。而这种主观把握,则通过规制裁判者内心来达成内心确信,形成一种新的标准机制。可以说,刑事证明标准最终的解决道路在于授予权力、分享权力和监督权力的统一,即既在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之内授予心证者独立而自由的心证权力,当然,这个独立而自由的心证权力由多个的相互独立的裁判者个人分享;又通过另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以及社会舆论来监督心证者的裁判,同时,对有过错的心证裁判予以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