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物权法》上过于简略的规定使得土地立体开发中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纠缠不清,应分析、检讨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人的分层设立规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再利用方式三大问题.形成土地立体开发私法制度的基本框架。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应通过登记制度予以确定,《物权法》出台前未登记垂直范围的,当事人可凭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司法裁决等申请登记.否则视为没有限制。然后,土地所有权人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则应包括权利范围不得重叠、已有物权人不享有同意权等.同时物权人间利益协调可通过变通适用相邻关系、地役权制度与确立司法介入等方式进行。最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未使用空间的利用问题上,基于制度背景、立法现状等考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但其可通过权利的部分转让实现对空间的再利用。
简介:关于土地开发权能否作为一种独立的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对此,学界颇有争议。土地开发权来源于土地所有权,因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和城乡规划权等公权力的规制而凸显。其应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来加以审视。从土地开发权的来源而言,尽管其与规划管制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其并不因为规划管制权的介入而丧失其独立财产权的地位。恰恰相反,土地规划管制权使其财产权的独立性更为彰显和突出。土地规划权在新型土地财产权形成过程中,仅仅起到辅助和保障性等作用。就事物的本质而言,土地所有权依然是土地开发权的基础性权利或母权。土地开发权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财产权制度构建中越来越重要,并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事实上的财产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上,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内涵。
简介: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是国际实践发展的产物,其作为一种兼具政治与法律色彩的临时性安排,在海洋划界争端的处理和跨界资源的利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合作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双边划界协议中的专门性规定,构成了海洋资源共同开发的国际法基础。国际社会共同开发的实践各具特点,针对南中国海这片争议海域,环南中国海国家应充分发挥共同开发机制的积极作用,结合南中国海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地建立共同开发油气资源的争端解决机制,并充分注意到"第三国"的权利问题,在加强对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以期缓解乃至消除环南中国海国家间的海洋划界争端。维护国际海域的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
简介:新疆幅员辽阔,极具资源和地缘优势,在西部大开发宏伟蓝图中处于十分重要的战略位置。司法行政工作在这个战略座标系中又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位置。其能否在西部大开发的伟大进军中走在前列,充分发挥各种职能作用,积极为大开发营造良好社会法治环境,是必须认真对待、深入研究和思考的重大课题。我们认为必须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治区为“龙头”,以普法依法治理为切入点,以确保监所安全稳定为重点,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法律服务为手段.全面推进法治环境建设,从而在全区上下形成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建成一个严格行政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机制,创建一个有利于发展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社会法治环境。重点要在以下5个方面有所突破和发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思想认识上适应西部大开发的迫切需要西部大开发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伟大壮举,它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不久前指出的:“没有西北的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现代化。”从这种战略全局的高度来认识,首要的问题就是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只有思想上的大解放、观念上的大转变,才能有司法行政工作的大视野、大思路、大决心、大作为,才能牢固树立为西部大开发服...
简介:我国的房地产业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由于房地产业涉及诸方面的法律问题,房地产业主势必需要律师提供全方位和超前的法律服务。笔者认为:律师可以从几方面围绕房地产开发的主要过程,提供法律服务。一、为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服务在担任房地产企业的法律顾问或受企业委托从事单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可以提供有关事项的咨询、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就项目谈判而言,律师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审查待开发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明确,开发单位是否享有合法使用权。帮助开发单位核查、补办有关审批手续,以防止借地开发、炒地开发和无证开发,避免盲目开发给经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2、审查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在确定项目、选址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