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0
384 个结果
  • 简介:ICSID的管辖权,必须取得当事人各方的同意,因此,中心是否可以行使管辖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解释。在解释过程中,仲裁庭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解释方法问题、有瑕疵的仲裁协议问题、仲裁协议的属物范围问题和仲裁协议的属人范围问题。在解决这四个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可看到中心仲裁庭区别于一般商事仲裁庭的地方,即尽量确定当事人间仲裁协议的存在。这一方法的目的在于促进中心管辖权的有效行使。

  • 标签: 仲裁协议 仲裁庭 管辖权 行使 当事人 商事仲裁
  • 简介:<正>中国的行政垄断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伴生物,它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导致腐败盛行。因此,学术界自20世纪80年代末就开始了对行政垄断的研究,至21世纪的今天,行政垄断的研究成果可谓是汗牛充栋。然而,研究的结论却是见仁见智。这种局面严重影响了人们对行政垄断的正确认识,不利于对行政垄断实施有效规制。因此,本文在重新界定行政垄断的基础上,依据"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或超越是规制行政垄断的根本所在"这一核心理论来设计行政垄断的规制机制。

  • 标签: 行政复议程序 控制行政权力 行政许可 有效规制 反垄断法规 行政听证制度
  • 简介:本文系作者2005年11月11~14日于南京举行的"法律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作者以我国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为背景,提出了值得密切关注的两种垄断类型:即权力垄断和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权力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行政垄断;而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主要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 标签: 限制竞争行为 竞争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支配地位 拒绝许可 排挤竞争对手
  • 简介: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有着紧密联系,它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建国以来,我国的公用企业经常利用其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限制市场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公用企业的垄断问题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本文在分析公用企业特徵的基础上,分析了在公用企业领域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因,以及在市场经济前提下,公用企业在有限竞争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规制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相应的探讨。

  • 标签: 公用企业 特微 自然垄断 竞争机制 法律规制
  • 简介:垄断作为市场结构的一个范畴,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我国实行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目前正处于一个由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的行业性垄断、地域性分割向竞争型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垄断现象在我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研究目前存在的垄断现象对防止、限制垄断的出现形成和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 标签: 行政性垄断 现状分析 垄断现象 行政权力 市场结构 《反垄断法》
  • 简介:<正>目次第一节反垄断法制裁手段的范围一、问题的提出二、反垄断法制裁手段与反垄断法法律责任三、反垄断法制裁手段与反垄断法执行手段四、反垄断法制裁体系的构成及其主要类型五、有关反垄断法制裁手段的立法体例第二节反垄断法的实施维度与反垄断法制裁手段的运用一、反垄断法介入的三个阶位二、制裁手段的选择三、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依靠损害赔偿制度实现平衡第三节我国反垄断法制裁手段的选择一、建立双倍损害赔偿制度,提高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积极性二、我国反垄断法应当非刑事化三、奉行行政罚款中心主义

  • 标签: 损害赔偿制度 执行手段 刑事制裁 限制竞争行为 反托拉斯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简介:一个经济体内部的垄断要靠开放经济来解决,自然垄断要靠科技的进步来打破,资源垄断要靠替代品的发现来冲破,国家造成的垄断要靠经济的极大发展和国家的消亡来根除,垄断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修正。法律虽然是反垄断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根本手段,比其更重要的手段还有技术进步、发展垄断产品的替代品、推进开放经济的形成等经济类手段。因此,不能迷信反垄断法。

  • 标签: 反垄断 经济进步 法律
  • 简介:随着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协议案件查处力度的加大,主动申请宽大的经营者越来越多,但由于《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对宽大制度规定得过于具有原则性,因此该条款无论是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是对经营者而言指引性都严重不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宽大制度的规定存在减免处罚的范围不确定、适用条件规定不明、程序性规定缺乏三大缺陷,致使在执法实践中个案之间差异明显。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反垄断宽大制度规定中,垄断协议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及胁迫者被排除在适用主体之外;反垄断调查开始前和开始后均可适用宽大制度;申请人一旦提出宽大申请就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以上三点值得我国借鉴。然而,目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征求意见稿)》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将行业协会纳入适用主体的范围,明确'占位'机制,设计更为灵活的减免罚款幅度,不应减免经营者的违法所得。

  • 标签: 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 宽大制度
  • 简介: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规制,规制行政垄断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其中将行政垄断纳入司法审查是关键。针对我国行政垄断的广泛存在及其严重危害,而现行法律中有关行政垄断可诉性规定又存在诸多缺陷,使得行政垄断可诉性的实现面临着一些障碍。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克服,建立完善的行政垄断诉讼制度,以最终实现对行政垄断的司法控制。

  • 标签: 行政垄断 司法审查 规制
  • 简介:日本禁止垄断法经2000年修改,新加入了针对不公平交易方法的个人请求停止制度。设立该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请求者的私益以及加强对禁止垄断法所禁止行为的制裁。依据禁止垄断法第24条提出停止的请求者须对不公平交易方法、利益的侵害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主张、举证责任。不公平交易方法包括16种适用于所有经营领域的一般指定和适用于特定经营领域的6种特殊指定。无论是经营者采取不公平交易方法实施的行为,还是经营者团体迫使经营者采取不公平交易方法实施的行为,都属于请求停止制度的对象行为。在权益侵害方面,该制度要求侵害达到严重损害的程度。这是对不特定的多个受损者提出请求停止的限制标准。至于停止命令的内容,则不仅应当包含实施停止的内容,还应含有为预防侵害而为必要行为的内容。

  • 标签: 禁止垄断法 请求停止制度 不公平交易方法 严重损害 停止命令
  • 简介:<正>1995年7月19日国家杜马通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本联邦法律的目的本联邦法律规定对俄罗斯联邦对自然垄断的联邦政策的法律基础,旨在达到消费者和自然垄断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保障消费者获得自然垄断主体所出售的商品和自然垄断主体的有效运作。第2条本联邦法律适用的范围

  • 标签: 联邦法律 法律基础 垄断法 信息传媒 国家杜马 法律适用
  • 简介:前现代反垄断法是指世界各国在1890年之前存在的各种反垄断的法律。在英美法系国家,前现代反垄断法以判例法为主,也有少量成文法,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前现代反垄断法主要体现为民法典和刑法典中的零星规定。我国自唐朝《唐律》开始,直到清朝,在综合性的法典中都包含有反垄断的条款。中外前现代反垄断法具有一些共同特征,主要包括:立法技术均较为原始;目标设定均较为含混;规制对象的范围均较为狭窄;制裁手段均较为单一;执行机构设置均较为简单。与此同时,我国与欧美各国的前现代反垄断法也在目标设定、规制对象、执行机构以及制裁手段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从前现代反垄断法与现代反垄断法的连接关系上看,一方面,前现代反垄断法对现代反垄断法发挥了显著的历史铺垫作用,为现代反垄断法提供了观念基础和制度基础。另一方面,现代反垄断法又实质性地超越了前现代反垄断法:现代反垄断法更侧重经济目标;现代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范围大为拓宽;现代反垄断法在实施主体方面有了突出的创新;现代反垄断法的制裁手段更为丰富。

  • 标签: 前现代反垄断法 现代反垄断法 规制对象 实施主体 制裁手段
  • 简介:在法律上是否应当赋予间接购买人反垄断诉权,这一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从理论上看,赋予间接购买人反垄断诉权符合法律的矫正正义和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目的,契合反垄断法的威慑和补偿功能及'诉之利益'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从实践上看,赋予间接购买人反垄断诉权也契合我国间接购买人反垄断诉权规定模糊、反垄断私人诉讼发展不足、间接购买人诉讼缺失的实践需求。间接购买人反垄断诉权需要制度保障,应当明确过高索价的'转嫁'问题,完善代表人诉讼及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明确间接购买人损害赔偿的计算及分配方法。

  • 标签: 反垄断私人诉讼 间接购买人 诉权 转嫁 抗辩
  • 简介:许多学者主张,我国应以效果原则为依据,建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但美国反垄断法的历史表明,效果原则有许多弊端.美、德、欧洲法院、欧共体委员会的实践表明,需要采用多种方法对效果原则进行限制,并应借鉴冲突法的方法,尽可能采用能体现真实联系的连结因素,而以效果原则作为补充,从而避免单纯的效果原则所产生的扩大本国反垄断法适用的倾向.

  • 标签: 垄断 反垄断法 竞争法 域外适用
  • 简介:垄断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面临的一个问题.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但现有的反垄断法规基本上落后于现实经济运行,缺乏预见性,不能有效地遏制垄断现象的发生发展.本文从垄断的法律属性入手,对我国目前已颁布的反垄断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对反垄断法的完善和发展进行思考.

  • 标签: 垄断 行政垄断 反垄断立法
  • 简介:仲裁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仲裁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法院的支持。仲裁协议构成了仲裁制度的基石,“无协议、无仲裁”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立了法院对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过去的5年里,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精神,通过司法解释、对案件批复等方式,发展了涉外仲裁协议认定标准,对发展中国的涉外仲裁事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标签: 涉外仲裁协议 司法审查 仲裁制度 中国 《仲裁法》 可仲裁性
  • 简介:2000年2月15日,盛某与曹某签订书面购车协议一份,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曹某出售给盛某的面包车,曹某保证该车挂户某局3年。协议签订当日,盛某将车款10580元交付给曹某,曹某将挂户于某局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及随车工具、证件交付给盛某。同年6月,盛某对该车进行年检时,要求某局出具年检手续时,遭拒绝。又查明,曹某转卖的此车是1997年3月从某局处购得,某局在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要求曹某于1998年6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

  • 标签: 买卖 交付 约定 保证 证件 协议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