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汇集和保全证据.澄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事实真相,阐明法律后果,平衡各方利益。而这些工作无不以公证员的诸多判断为基础。从受理公证开始。公证员就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公证申请。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而此后的审查与核实程序,也都是围绕着公证员的判断展开。公证员只有对事实、法律适用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之后.才能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平衡各方利益,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出具公证书。因此,公证员的判断能力对公证质量的高低起着关键作用,公证员的职业素养的高低也主要体现在其判断能力上。2005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30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并且申请公证的事项也真实、合法。此处的“认为”一词实为认可公证员的判断。
简介:水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前提是水资源所有权的证成。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都将水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作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归于国家、州或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负载价值的多重性使其与私人所有物不同,属于公共用物的范围。作为公共用物的水资源理应属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共同所有,即全民所有。水资源全民所有与民法上的共有及合有不同,而仅具有'类似总有'的性质。水资源全民所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需要过渡到宪法上国家所有权以获得法律保护,再进而转化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并为水权的设置提供可能,从而使水资源效用得以最大发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基础理论的证成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简介: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一年多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投资体制改革已经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成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政府的管理职能正在转变,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开始确立,新的管理理念得到了普遍认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体制框架基本建立,新的管理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企业正在逐步适应。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对于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开始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外部条件”进行审查,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投资决策自主权和相应责任已逐步落实到企业,绝大多数企业成为改革的受益者。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制定完善、科学的《刑法》,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