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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有组织犯罪"作为一个大众性专有名词,国际上用英文OrganizedCrime统一表达——但对这一概念的界定,不仅在各国学术界和各国官方文件中无公认的定义,而且即使在一国内部的理论界乃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官方文件中,也不存在统一的定义。以中国为例,自1994年至2004年,仅专门研究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论文就有八十多篇,每一篇论文对有组织犯罪的表述都有所不同。

  • 标签: 反有组织犯罪 发展形态 犯罪集团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再思考 黑社会犯罪
  • 简介:作为新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后现代法学的代表人物,阿尔都塞和福柯分别将意识形态和微观权力作为分析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从不同角度揭露了传统的法律统治观。阿尔都塞和福柯的揭露法律统治的思想之间既有联系也存在重大差异,可以从法律与上层建筑、法律与权力、法律发展三个方面加以比较。

  • 标签: 意识形态 微观权力 法律统治 比较
  • 简介:<正>引言不真正连带责任在立法上虽有多处具体体现,在司法层面却常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民事责任竞合,与民事责任聚合以及与替代责任混淆。现就此分别举几个典型案例:Ⅰ.甲委托乙保管货物,乙因重大过失致使货物毁损灭失。Ⅱ.甲委托乙保管财物,因丙的行为致使货物毁损灭失。Ⅲ.买卖合同中卖方甲交付的价值一万元的电视机有缺陷,乙购买后于使用中突然爆炸致伤花去医疗费一万元。

  • 标签: 不真正连带责任 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 民事责任竞合 替代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 简介:犯罪未完成形态处罚范围的判断依据并非普遍处罚原则以及罪质轻重程度,而是构成要件。中国刑法中没有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处罚范围的专门规定,普遍处罚原则是旧刑法时代类推制度的产物,不应继续存在。德日刑法须以有关犯罪未完成形态处罚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定型构成要件,中国刑法则须先完成构成要件的定型才能判断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范围。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不法来源是犯罪预备与未既遂实行,如果适用以构成要件为中心的规范判断路径,则中国刑法仅处罚极少数犯罪的犯罪预备以及部分犯罪的未既遂实行,在立法层面没有滥罚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嫌疑。

  • 标签: 犯罪未完成形态 普遍处罚原则 构成要件认知 规范判断
  • 简介:在盗窃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发生。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刑法第269条作了专门规定,认为属于一种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或准抢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地认定事后抢劫,已经有很多学者出书著文加以讨论,但是国内学者对事后抢劫的犯罪形态的研究则比较少,也仅仅涉及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本文将从个案说起,通过对事后抢劫的法律定性、国内外比较、犯罪构成要件的解构与重组,试对事后抢劫的犯罪形态试做厘清。

  • 标签: 事后抢劫 法律拟制 犯罪形态 构成要件
  • 简介:司法体制改革如火如茶,方兴未艾。中国检察制度在运转了几十年的司法体制中,行政化烙印处处可见。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和重点之一就是“去行政化”。实现检察管理的法治化形态是改革的应有之义。检察官法治化形态,简而言之就是一切检察管理行为依法而为。要从多年来的行政化禁锢中走出不是易事,既有法律缺位的因素,也有更多体制上、机制上的制约。立足于此,尝试研究提出实现检察管理实现法治化形态的路径,即建立“三个机制、一个体系”: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人员管理机制、检察官主导办案的业务管理机制、体现检察官职业特点的职业保障机制,完善、统一检察管理的法律规范。以期通过研究为我国检察制度改革方向、检察管理改革途径提供些许参考。

  • 标签: 检察管理 检察官 法治化形态 改革
  • 简介:结构与功能是法律意识形态研究的关键论题。结构诠释与功能分析分别侧重从静态与动态,内在与外在等角度全面呈现法律意识形态的整体面貌与品性。在系统论视野中,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决定其本质特性,而法律意识形态的功能则展现其运行规律。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由法律知识、法律价值与法律策略三要素构成,三要素之间呈相互支撑、相互渗透与影响的关系状态。法律意识形态的功能旨在探讨法律意识形态作为一个子系统对于其自身和外在环境所具有的意义,包括内在与外在、积极与消极两个层次与方面。

  • 标签: 法律意识形态 结构 功能 系统论
  • 简介:圆柱形金属管属圆柱形棍棒类,用其形成的损伤具有圆柱形金属棍棒损伤的普遍特点。其横断面形态、打击的方式(杵击)决定它致人体损伤的个体形态特征。1当圆柱形金属管挥击人体时(如头部),就会出现较严重的头皮挫裂创,创缘镶边状挫伤带十分明显;骨折程度也比木质棍棒所致严重等,其损伤特点与圆柱形金属棍棒损伤无明显区别。

  • 标签: 人体损伤 圆柱形 损伤特点 形态特征 皮下出血 断面形态
  • 简介:关于继续犯与状态犯存在竞合的解决方案,目前理论上与实务中均存有较大争议,难以达致统一。囿于此现状,立足于不同的情状采用相应之解决方式在本文中得以提倡:在继续犯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行为人又实施另一个行为符合另一个构成要件,如果是出于一个犯罪意思决定,而且实行行为之间存在至少局部的重叠,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如果不是出于一个犯罪决意,或者实行行为之间没有同一性,应数罪并罚。如果状态犯是为了维持通过继续犯所制造的违法状态时,状态犯与继续犯之间可以成立想象竞合犯;相反,如果状态犯是为了继续犯的实施创造条件,或者状态犯是在继续犯的持续过程中另行起意实施,则应数罪并罚。如果继续犯是状态犯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时,状态犯与继续犯之间可以成立想象竞合犯。如果数个继续犯的实行行为全部或者部分发生重叠或同一,可以成立想象竞合犯。如果刑法规范对于犯罪的认定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在合理解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例外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定罪处刑。

  • 标签: 继续犯 状态犯 牵连犯 想象竞合
  • 简介:任何一种思想若想占据主导,就必须首先确立一种概念装置:它诉诸我们的直觉和本能、诉诸我们的价值和欲望、诉诸我们居住的社会世界所固有的种种可能性。如果成功的话,这一概念装置就能牢固确立在常识中,以至于被视为理所当然、毋庸置疑。[1]意识形态与公司法的关联度,在以往的研究中常常被忽略。自由主义、社群主义、集体主义、民粹主义等意识形态不仅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对公司价值观、公司法理念的形成,也起到了莫大的作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公司法的基础结构。人们信奉的诸多公司理念,各国当下公司法发展的现状,无疑都有

  • 标签: IDEOLOGY CORPORATE LAW Communitarianism LIBERALISM
  • 简介:关于挪用公款后而未使用的案件该如何定性,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成立犯罪,另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应该成立犯罪。但在主流观点里面,对于"挪而未用"的行为是构成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观点又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成立犯罪既遂,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成立犯罪未遂,更有学者认为可以分为成立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两种情况。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数额犯,而数额犯又是一种即成犯,所以,"挪而未用"的行为应当成立挪用公款罪,但是没有既遂与未遂之分。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数额犯 犯罪既遂 行为人 未遂形态 犯罪未遂
  • 简介:由于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的罪数形态在司法解释中出现歧义,导致刑法适用中出现偏颇,将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法定的一罪来评价,缺乏正当性,既没有体现少年司法宽宥理念又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内在的一致性。对相关司法解释的纠偏,其根本出路在于厘清一罪与数罪理论,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无论在事实层面上还是规范层面上都属于典型数罪,进而证成未成年人可以为转化型抢劫罪的适格主体。

  • 标签: 未成年人 转化型抢劫 司法解释 典型数罪
  • 简介:考察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可以发现,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一直试图脱离政治意识形态话语而独立存在,这个过程可以分成“走出特定政治意识形态的法律意识形态”和“走出总体政治意识形态的法律意识形态”两个阶段,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这种变迁导致了政治意识形态对法律意识形态的影响幕后化,政治意识形态和法律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因而显得模糊不清,但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法律意识形态并没有可能因此而成为独立于政治意识形态的“法律观念体系”。

  • 标签: 法律意识形态 政治意识形态 调解 变迁
  • 简介:民俗习惯是一个民族文化积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司法中可以有效加以利用的本土资源,是社情民意的产物。它反映了社会成员安排生活、调适关系的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民俗习惯的产生、发展、变迁也要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当今中国,民俗习惯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在司法实践领域,以积极、务实、审慎的态度研究、运用民俗习惯,可以理解和回应当代中国群众的情感需求、可以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和社会需要进行正确的认识,使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需要,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

  • 标签: 民俗习惯 社情民意 司法实践
  • 简介:由国家提供的企业法文本作为标准合同往往会给投资者设定多种待选的企业法律形态。问题是: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国家对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和设计?为何当事人的选择总是背离国家的理性设计?传统研究习惯于站在国家立场对影响投资者选择企业法律形态的诸因素进行理性猜测,并不重视从投资者的角度进行实证调查。本文以法学院和商学院研究生为样本,尝试运用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从投资者视角观察:投资者所接受的专业训练、性别构成与企业法律形态选择诸因素是否存在关联?分析不同的专业训练和性别构成是否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以及这种影响将在多大范围内发生?本项研究表明:专业训练与企业法律形态诸因素的选择之间仅存在微弱的相关性,性别构成对此有些影响;专业训练和性另4构成对企业类型的选择并无明显影响;专业训练对国家确定企业法律形态时应当考量的价值因素存在较大影响,但性别构成与此无太大的相关性;企业形态法定主义并未如理论教条所描述的那样受到重视,理论界颂扬、肯定的企业形态法定主义缺乏观念(现实)基础。本项研究从社会学、统计学视野中定量观察法学问题,质疑了理论界的一些流行思考。同时也将说明:比较法主要只是一种站在不同立场观察制度运作的法学方法,并非仅如通常理解的那样,是一种“超国家比较”。同一法域内的比较以及制度与其运作实况的比较,同样应当构成比较法的任务和方法。

  • 标签: 企业法律形态 专业训练 性别构成 企业法
  • 简介:当事人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均可以利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来实现对相关责任人的权利主张。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主要是因为"判决理由"与第三人相关,而补充责任诉讼中,主要是因为"判决结果"与第三人相关。两种诉讼当中均存在着"被告型第三人与辅助型第三人相互转化"的问题。同时,由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补充责任诉讼性质实际上为代位诉讼,进而不适用典型补充责任中所具有的"先诉抗辩权"规则。我国司法实践当中表现出来的"共同诉讼"情形实质上是利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原理来进行权利救济。

  • 标签: 不真正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先诉抗辩权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共同诉讼
  • 简介:涉及共有财产权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多样的诉讼形态,有必要进行类型化分析,以便为实务上的程序操作提供指针。因共有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诉讼原则上都应为共同诉讼,但基于物权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的情形允许共有人单独起诉。此种情形在诉讼法的学理上导致“不可分”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转化为“可分可合”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亦为《民诉法解释》第72条修改此前相关规定的原因之一。此外,因共有权人内部纠纷引发的共同诉讼形态中,某些情形下部分共有人能够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有通知与争议对方存在利益一致性的部分共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能性。牵涉到共同共有的财产且共有人为被告时,原则上全体共有人都必须共同参加诉讼。按份共有人只有当纠纷不会牵扯到他人份额时才例外地不必作为共同诉讼人。

  • 标签: 基于共有财产权的诉讼形态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 简介: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2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通过对该规定的分析,笔者发现再审中的诉权形态与再审程序设定的最初功能有所背离。不同诉讼阶段中当事人的诉权内涵与功能应当有所差异,且根据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呈现出逐渐收缩的态势。然而,现行司法解释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本文拟从司法解释入手,去研究民事再审中的当事人诉权应当呈现的形态,从而厘清再审程序的功能,防止当事人对诉权和再审程序的滥用,真正凸显再审程序的功能与意义。

  • 标签: 民事再审 诉权 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
  • 简介:在《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的"第一部分",即《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建构》中,邓正来教授对当下中国法学的"全球化论辩"进行了严肃的学术批判。不过,鉴于法学理论的意识形态气质,邓教授的批判从国内层面对当下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中的意识形态问题进行了问题化,即揭示了当下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中论者之意识形态担当上的"无力"和"被动"。然而,缘于当下中国社会意识形态(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为表征)于目前世界意识形态格局中的不利处境,"邓正来批判"从全球化话语来看(或在国际层面上)也存在着问题,即尽管当下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中论者的意识形态担当内在地存在着问题,但他们毕竟在全力担负着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职责,不过,邓教授通过其严肃批判虽然展现出一种"厚重"和"主动"的意识形态担当,但是,即便邓教授的意识形态担当更为有力(甚或更为完善),他也无法及时和完全弥补其批判所会给当下中国社会意识形态安全造成的损害。

  • 标签: 全球化 意识形态 问题化
  • 简介:当代中国历史唯物主义法理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政法形态、系统形态和经验形态,分别以张文显、公丕祥和朱苏力为代表,三个形态的分野并不具有严格的时间上的承继关系,而是学术上的流派差别。中国历史唯物主义法理学的新形态应当是法哲学与法社会学的统一。

  • 标签: 历史唯物主义 法理学 法学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