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时下学界热议的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在增进我们对于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等基本问题之认识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们对于彼此的一些误解和成见。在这种背景下,本文提出并捍卫了这样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法教义学是法学的核心。这并非有意过度提升法教义学的地位,而是为了从根本上厘清法学各学科的内在脉络与基本性质。无论是从法教义学的性质、范围、功能及法学教育的理想来看,还是从社科法学在知识生产与应用上对于法教义学的依赖来分析,以上命题均是可以成立的。装"和"法(教义)学的社会科学化转向"这两种现象,还应看到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相互合作与相互促进的一面。
简介:今年,中政委提出的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基本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政法干警的精神之魂、立身之本、执业之基、发展之源。结合铁岭市检察机关抓队伍建设的实践,笔者认为,深入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对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升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引领正确政治方向1.抓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好方向问题。在抓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中,把“主题实践”活动与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争做雷锋式检察官主题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以创建“学习型领导班子”为目标,坚持把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水平摆上重要日程,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进行系统学习;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保了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
简介: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多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但相关立法的定位存在偏差。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主体)的联系仅在于该信息可以识别某人或与某人存在联系,而这不足以使个人控制该信息或使其归属于个人支配。事实上,个人信息保护发端于个人基本权利(人权)保护,保护的是人的尊严所派生出的个人自治、身份利益、平等利益。个人信息不等于隐私,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不等于隐私保护规范,但隐私保护是个人信息利用的前提,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个人信息安全有别于公法保护的安全利益,前者只是一种个人权益,由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而后者属于公共利益,由刑法保护。只有区分需要保护的这些法益,才能正确地理解和移植源自西方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正确地建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简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检察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在于解决目前检察权运行中存在的行政色彩浓厚、审批流程过长、责任不明晰等弊端,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这项改革所涉及的一些核心问题的认识仍然是模糊的。关于主任检察官,不应当将其角色仅定位于检察官精英化之前的一种过渡形态,而应当纳入检察官的法定职务序列,只不过在检察官精英化前后承担的职责有所区别;关于检察权内各项子权力的组织和责任形态,应当与批捕起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各项权力自身的运行规律相适应;关于主任检察官是否会出现放权之后的滥权,应当从严格选任主任检察官、构建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零容忍"的惩戒制度入手防范和解决这一问题,而不能因为担心改革出现问题就放弃和否定改革。
简介:SIFIs倒闭产生的巨大负外部性,使得各国在危机处置中更倾向于救助而非任其倒闭,但“太大而不能倒”又会引发道德风险、扭曲公平竞争.自救计划的产生就是为了增强SIFIs内部损失吸收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力量以及减少公共资金损耗,为“太大而不能倒”寻求一种更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自救计划以债权人利益让渡为核心,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将债权转为股权或直接核销,其实质就是建立SIFIs损失分担机制,在股东、管理层、债权人以及纳税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同时确保SIFIs危机处置程序高效且低成本的实施.但自救计划在我国的适用还存在一些现实及法律障碍,需进一步关注并研讨其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
简介: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明显不当审查标准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通过对学理与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该审查标准在理解与适用中出现困境,表现为适用范围的分歧以及判断标准的模糊。困境的根源在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划分没有遵循统一的逻辑,从而导致审查标准适用的混乱与杂糅。回归规范体系本身,通过立法原意与体系解释,明显不当审查标准应仅适用于法效果裁量;基于该审查标准判断的关键在于行政自主性与拘束性的平衡,故而可以借助行政机关的理由说明,采用客观、多元化的标准进行认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判断标准:结果畸轻畸重、不合理迟延、方式不当、违反立法目的、忽视相关因素、违反基本原则等。
简介:因为显著的功能性与型式化,行政行为成为传统行政法教义学的核心。但伴随行政现实的变化与行政任务的更新,这一概念范畴却不仅表现出内在局限,而且遭遇外部挑战。革新者甚至主张彻底放弃行政行为,通过寻找行政法学新的阿基米德支点,完成行政法学的典范转移。面对内外困局,行政行为学理亦在努力进行自身的修整和调试,尝试借由提升灵活性与弹性、扩充概念范畴、引入时间维度等方式,来积极应对日趋复杂的行政现实。上述困境和革新都激发人们对行政行为未来的思考。作为概念范畴,行政行为的确存在相当局限,但其与法治国之间的密切勾连、对行政法学体系化建构的显著功效以及为应对现实变化所展示出的调整可能,都在相当程度上表明:作为行政法教义学的核心,行政行为并未与行政现实出现根本的结构性互异,因此仍旧能够在可预见的时间内,作为法解释和法规范的工具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