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3
50 个结果
  • 简介:樊女士花两万多元在一家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但手术没成功。而后她得知,那家医院根本没有做“试管婴儿”手术的资格。在向医院要求退还医疗费未果的情况下,樊女士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这是全国第一起因“试管婴儿”手术失败引发的官司。

  • 标签: “试管婴儿” 医院 医疗纠纷 南阳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 简介:2013年10月21日至25日,第十轮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在美国华盛顿举行,这是中美双方自今年7月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商定进入实质性谈判后举行的首轮谈判。从2008年开始,中美之间已启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此前的九轮谈判中,中美双方已完成了核心议题,并就双方各自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和技术性磋商。双边谈判为两国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对推动两国外商投资、开放市场、增强对两国投资者的保护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尤其对2012年已成为全球第三大对外直接投资经济体的中国而言,同与美国在内的其他经济体缔结投资协定,确立更高层级的法律框架,从而切实提升中国投资者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对外投资,意义极为重大。今年11月,中欧投资协定谈判正式开启,鉴于此前入世时的谈判经验,中美谈判进展对中欧投资协定亦有相当的参照性。本期特选取中远香港集团张力行、黎军的稿件,分析国际投资法律框架和美国投资保护协定计划,解读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实质性谈判的焦点。

  • 标签: 投资协定 法律保障 国际投资 投資 BILATERAL 对外直接投资
  • 简介:2013年2月19日下午,北京市司法局纪委书记邓建生同志率市局公证管理处、市公证协会的有关人员赴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商开展公租房管理领域专项公证服务试点工作。市住建委委员、市住办常务副主任邹劲松接待了邓建生书记一行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朝阳区房管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了座谈。

  • 标签: 公证服务 管理领域 司法局 北京市 试点 租房
  • 简介:通常认为,人的性别非男即女。其实,在严格意义上,人的性别有男、女、假男真女、真男假女、非男非女、现实的性别与出生时的性别不同等复杂情况。从医学角度说,施行变性手术是治疗易性癖的方法之一。但是,人的性别决不单单是个人的私事,人的性别不但对其自身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最为基本的问题是,由于人为的手术改变了患者原有的性别(生理性别),

  • 标签: 私事 法律意义 变更 施行 情况 个人
  • 简介:在《法学家茶座》第7辑中,汤啸天先生发表了《为性别变更手术浇一瓢凉水》,提出入的性别不但对自身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性别变更带来的问题在法律上无法回避,在伦理方面则更为复杂。今天,汤先生从人权的角度,为性别变更手术又浇了一瓢凉水。

  • 标签: 人权 变性手术 易性癖 生命伦理学
  • 简介:<正>手术签字通常认为是在医方为患者提供损伤性治疗前,手术患者或其代表人对其提供的同意书签字表示同意手术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手术签字制度,卫生部82年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国务院96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有相关规定。几十年来,医疗机构和患者都忠实地执行这种手术签字制度。这项制度对于

  • 标签: 民事法律行为 签字制度 知情同意权 附随义务 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行为
  • 简介:<正>内蒙古明耀特种灯具有限公司(简称"明耀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特种灯泡、广告和装潢装饰灯、舞台艺术灯。1992年5月,明耀公司和山东泰安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合板购销合同。5月28日,在看了明耀公司的营业执照之后,宁夏银海丽板厂(简称"丽板厂"),即与明耀公司

  • 标签: 超越经营范围 经济合同法 法律禁止性规定 无效经济合同 法定代表人 合同无效
  • 简介:首先,您在手术书上的签字不能成为医院的免责理由。医院医生在实施手术中对您造成的伤害不是意外事件,医生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其次,这种完全免除医院故意与重大

  • 标签: 民法通则 医院 免责事由 手术 意外事件 重大过失
  • 简介:2009年全市检察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和全国检察长会议、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中心,以深入开展争创全国先进检察院活动为载体,进一步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和摹层基础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水平,为我市增长、渡难关、上水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 标签: 科学发展观 司法保障 检察长 会议 职能 节选
  • 简介:《公司法》第13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应在成立后的什么时间段内交付股票。股东的股票交付请求权是股东权的一种,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间为两年,那么,公司在成立两年后,未向股东交付股票,股东是否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该项合法权益的权利呢?本文从时效的本源、立法目的及请求权的性质、股票的性质方面讨论了这一问题。

  • 标签: 股东 股票交付请求权 诉讼时效 案情 裁判 法理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