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建立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必要性众所周知,环境侵权因其所独有的间接性、复杂性、广泛性、缓慢性等特征,致使环境纠纷的诉讼旷日持久;且又因其因果关系之证明,动辄牵涉高深科技知识和方法的综合运用。非一般常人所能了解,更非普通方法所能确定,从而使受害赔偿无法早日实现。而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论因囿于私法自治窠臼,未能圆满解决因诉讼拖延和因果关系证明烦累而造成受害赔偿缓不济急之难题。有鉴于此,有人提出,既然现代国家的目的在于积极地谋求人民的福利,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保障每个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实际生活中能够享有实质的自由平等;那么对于环境侵权被害人的救济,国家亦应力谋解决。也就是说,在不违背私法自治基本精神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借助行政权力的作用,斡旋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使被害人早日获得赔偿,从而解决因诉讼拖延的烦累致使受赔偿缓不济急之难题。这一主张因符合现代国家团体主义的思潮,而被普遍接受,并且形成了具体制
简介:[案情介绍]1997年6月12日,赵青为捍卫教育方针,维护教学质量,被犯罪分子杀害。1998年8月28日,福建省政府批准赵青为烈士并将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交给赵青父母赵XX、陈XX。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在区民政局对烈士家属发给了抚恤金,并于同年12月,区民政局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烈士家属再发褒扬金10000元,并召集烈士父母及配偶林某协商褒扬金的具体发放办法,双方均同意将10000元褒扬金分别捐献给两所小学。1999年元月,烈士配偶林某电话告知区民政局,称自己作为烈士女儿的第一监护人有权决定把褒扬金留给烈士的女儿,但烈士父母赵某、陈某未表示同意。1999年4月14日,区民政局经请示上级后作出决定将10000元褒扬金发给烈士的女儿林XX,并向赵XX、陈XX作了答复。1999年5月1日,赵某、陈某向市民政局提出复议申请。6月3日,市民政局以信函方式答复赵某、陈某,认为区民政局的决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赵某、陈某不服,认为他们对10000元褒扬金应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权利,遂向区人民活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发给原告赵某、陈某享有的烈士褒扬金5000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简介:如果说十面'霾'伏,我们可以戴口罩,那么面对垃圾围城,我们该往哪里逃?这样的问题抛出来,恐怕大多数人一时间难以有所反应,进而仔细想想,大抵又会觉得,'这和我有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