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家庭暴力所具有的封闭性和隐蔽性,反家庭暴力中一直存在着“举证难”和“界定难”的问题。一般来说,家庭暴力案件要求谁起诉、谁举证,而有些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缺乏及时保留证据的意识,并且她们不懂得诉讼程序,以致超过诉讼时效,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此外,在有关部门调查家庭暴力的证据时,有些邻居及某些基层组织出于种种考虑而不愿作证。一些民警接到受害妇女报警后,虽能及时出警,但他们多是向施暴者发出警告和进行说服教育,少有制作笔录并让施暴者签字的措施。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单行的、专门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并且没有哪一部法律能专门对家庭暴力或分别对针对妇女、儿童、老人的暴力进行定义。新《婚姻法》总则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在分则中既无定义,又无列举,由此而带来人们对于家庭暴力内涵认识上的混乱。
简介:薛瑞汉近期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撰文认为,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目前,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才刚刚起步。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责不清。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2.问责范围太小。从一般意义上说,问责的关键在于,只有平时认真负责,才会减少事故的发生。问责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
简介: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如何依法行政,用法制的要求来规范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真正做到“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又急迫的课题。近年来,围绕把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市的核心来抓,我市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方面采取了一些可行的措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一、从深化认识抓起,注重在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上下功夫首先是深化领导的依法行政意识。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市政府首先从自己做起,市政府一班人带头学法,用法,对一些与行政管理联系较密切的法律,如宪法、地方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能从了解到熟悉到运用。在行政管理事务中涉及到
简介: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看,我国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基础,以防止冤假错案为目标,以审前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为审查重点;优先适用办案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最后保留手段等。为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顺利实施,需要立法明确:侦查人员出庭时的证人地位,并规定与普通证人不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规定当庭证言与“情况说明”不一致时的证据取舍;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中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为减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阻力,需要做到:完善配套制度,充分体现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合作原则的精神,取得侦查机关的支持;加强对侦查人员出庭知识的培训,提高侦查法治化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