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南海问题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各类性质的海洋争端。包括“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以及资源管理、军事活动和海洋科考、海洋环境保护等。《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完备的国际海洋法文件,为海洋治理提供了一个整体的法律框架。但近年来《公约》的某些缺陷日益凸显,有些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导致各国在解决海洋争端过程中必然会在适用法律制度的问题上产生矛盾,在南海问题上尤为如此。《公约》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在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上发挥的作用有限,在资源管理、军事活动、海洋环保、海洋科考在内的诸多问题上可扮演关键角色。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在海洋领域的合作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公约》扮演的角色,与其说是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如说是海洋治理机制,为南海沿岸国的海洋治理实践提供指导。
简介:随着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深入推进,维护印度洋海上通道安全对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支撑作用凸显.然而,印度洋并不平静,“中国威胁论”的嗓音,美国和印度的印度洋战略部署以及两国在印度洋地区联合牵制中国的势头,印度洋沿岸地区局势动荡以及愈演愈烈的非传统安全威胁等因素的叠加使我国印度洋海上通道安全面临多重压力.压力当头,我们要主动探索相应的安全路径,从主动发出中国声音入手,以构建中美印良性互动关系、组建维护印度洋海上通道的多边安全机制为重点,抓住“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带来的战略机遇,同时加强远洋海军建设,让安全畅通的印度洋海上通道服务于实现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大局.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
简介:尽管印度并非米尔斯海默所界定的大国,但并不妨碍印度在对外关系中采取进攻性现实主义的外交策略.从历史传统来看,印度主要采取借势战略的进攻性现实主义策略.借势战略之所以成为进攻性现实主义策略,不仅在于其为获取权力服务,还在于特别重视军事能力的准备与运用.通过审慎分析可以发现,借势战略的收益受诸多变量的影响,其中尤以地缘优劣、国家能力强弱权力权重、国际制度、队友考量、目标或非目标等影响最为突出.印度与美日海洋安全互动正是其对进攻性现实主义借势战略策略的运用,在该借势战略框架中印度为施动者,针对目标为中国,借势对象为美国、日本,收益目标包括安全发展与权力,手段则重视军事能力的准备与扩张.正是基于借势战略,印度与美日的海洋安全互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尤其在推动印太地缘政治形态、共同应对中国的海洋“挑战”多边联合军演制度化、军事装备与技术贸易等方面令人印象深刻.不过,根据借势战略收益的框架进行分析,印度与美日海洋安全互动的借势战略收益是复杂的,大致可以分为正向收益、不确定性收益和负向收益.于中国而言,对印度的进攻性现实主义策略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并做好相关防范.
简介:印度尼西亚地域广袤,人口总数达2亿4千多万。当前印尼正面临着来自政治、经济、社会和海洋边界方面的诸多问题。本文重点关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约束下印尼与邻国的海洋边界问题,并阐述了印度尼西亚海洋政策的主要发展,特别是政府在解决划界问题和其他海洋相关问题上采取的措施。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意在提供一个有效的海洋安全机制,但本文认为它非但没有利于海上问题的解决反而使其更加复杂。本文总结出印度尼西亚在处理海洋边界问题上运用逐案分析、各个击破的方法。这一方法目前来看比较合适于印尼管理其漫长的海洋边界,维护其国家利益。印尼政府处理海洋安全和其他相关海洋问题的能力及其成果对马来西亚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简介:2017年9月加纳/科特迪瓦划界案公布了最终裁决。特别分庭认为两国不存在默示的海洋划界协议,遵循了海洋划界的国际判例在认定存在默示协议上的高标准。通过采用“等距离/相关情况”的方法实施单一划界,特别分庭维持了国际海洋划界规则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对于加纳在争议水域内实施的单方面油气开发活动,特别分庭认定加纳没有侵犯科特迪瓦的主权权利,也没有违反善意协商和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的义务,但这一裁决有可能会鼓励其他国家在划界前的争议水域增加单方面的油气开发行为。对我国东海和南海的争端解决而言,加纳/科特迪瓦划界案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我国应加强对最新的国际海洋划界判例的研究,为谈判和协商解决海洋争议做好充分准备。
简介: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
简介: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三国交界(tri-bordcrarea)被视为东南亚地区的恐怖主义和相关犯罪中心。这一地理空间是一个著名的武器、爆炸物和人员通过区域,同时,也是本地和跨境恐怖组织的主要后勤走廊。美国政府为此投入大量资源,推动当地的海上安全倡议(initiative),并且通过各种能力建设(capacity-building)引导三国的主动性。这种做法必须侧重具体国家,旨在推动适用于具体国家的解决方案。但是,最终目标旨在推动受助国家之间,以及各国与美国的合作(cooperation)与协同(interopera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