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猪瘟(CSF)是由黄病毒科瘟病毒属中的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此病列为A类传染病之一,在我国被列为一类传染病。根据猪瘟病毒株毒力的强弱,将该病分为最急性型、急性型、慢性型祁迟发型。国外许多发达国家通过检测淘汰技术早已成功控制猪瘟。长久以来,我国实施“以免疫预防为主”的猪瘟综合防制策略对猪瘟的急性发生和大流行起到了决定性控制作用。但近年来猪瘟的流行形式和发病特点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病程由急性变为慢性过程,临床症状由典型性变为菲典型与温和型,特别是低毒力猪瘟病毒的存在,出现了持续感染(亚临床或隐性感染)、胎盘垂直感染(仔猪先天性感染)、妊娠母猪带毒综合征(母猪繁殖障碍)及新生仔猪的免疫耐受等。这些带毒病猪的存在,成为猪瘟发生的祸根。本课题结合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在种猪群通过“普防免疫一抗体检测一淘、太”的技术开展种猪群的猪瘟净化,已取得了初步成功,现将心得分享如下。
简介:大规模损害(可能是由某种单一的原因或一系列同质的原因引起)的实质性特征在于受害者之众多。然而,在民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个体损害的个别归责。因此,在传统民法关于损害赔偿的理论中,大规模损害的归责问题将在使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满足责任的因果关系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框架下得以解决。在大规模轻微损害的案件群中,考虑到败诉风险和诉讼成本问题,受害人缺乏理性的诉讼利益促使其提起诉讼,而侵害人却因为受害人的众多而享受着可观的收益。为了有效制止企业的不正当行为,应当引入利润追缴之诉。而在真正的大规模损害中,即个人的损失相对较大时,则需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加以解决。要使私人权利实现便捷化、减轻审判压力,可以在程序上对个人诉讼请求“打包”统一处理,如集体诉讼或代表人诉讼。此外当然也存在法庭外的纠纷解决途径,如斡旋、调解或者仲裁。在民事责任法的框架之外还存在无法被归于任何权利主体的所谓的经济损害。就环境损害而言,存在两种规制模式:将受损害的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扩张至恢复原状的费用,或者把纯粹的经济损害作为集体性的,即社会整体所遭受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