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古树名木是我国的现存的“活化石”,比一般的观赏树木更加珍贵,更具有无法比拟的价值;但这批存活久远的现代“活化石”经历了长久的岁月侵蚀、树体细胞活性逐步下降、根生长力减退、枯死枝条数目增多、对外界的抗性减弱,恢复能力降低、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刺激,导致古树名本数量急剧减少,因此对于“活化石”的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将是人们迫在眉睫的课题;本文通过着重介绍安徽省重点项目淠河总干南岸生态环境治理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对于场地原有“古树名木”保护的探讨及处理措施,已经后期所呈现得景观效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对于古树名木的保护起到宣传及推广作用。
简介:某酒厂是苏北地区一家规模较大的专业酒厂,生产的白酒口味醇,品质高,有着良好的市场和众多的顾客,畅销全国许多省市。1998年12月12日,酒厂(甲方)与代理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酒业销售地区总代理协议书,协议约定:(1)甲方认可乙方为酒厂在南通市区,通州市,启东市,海门市的销售总代理。(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自己名义或委托(许可)他人在约定的地域内进行该酒的销售活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乙方不得在海安县,如皋市,如东县范围内进行销售,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3)销售总代理期限从1999年1月1日起到1999年12月31日。(4)在此期限内,双方保证年销售不低于35000瓶,双方结算价为60元/瓶,甲方开票价为68元/瓶(包括有关促销费用和返利)。(5)如果1999年12月31日乙方销售达到75000瓶,甲方每瓶增加返利2元给乙方作为促销费用,并向乙方贴息75000元;如果乙方完成75000瓶的年销售量,甲方承诺继续给予乙方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继续担任2000年的销售总代理,且结算价格和年保底销售量不得上浮。(6)甲方首批向乙方送品王酒100箱,结算价格72000元,乙方收货时向甲方支付40000元,余款在1999年2月10前付清,以后每次乙方要货以结算价现款结算,不得赊欠,发货方式为乙方通知甲方送货,每次要货数不得低于100箱。(7)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送货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费由甲方承担。
简介:《走进灵州》收录了作者1980年至2009年灵州史研究的重要论文,全面展现了古灵州神奇苍劲的历史文化风貌。全书分为“考古考证篇”“历史大事篇”“报评书评篇”“人物文化篇”和“附录”五个部分。“考古考证篇”是全书史学观点的基石。作者根据文献记载和考古出土文物佐证,尤其是根据2003年5月8日在宁夏吴忠市区东部绿地园出土的唐灵州吕氏夫人墓志铭,确证古灵州城址位于今吴忠市境内。这个观点最早是由述礼教授在《古灵州城址初探》(发表于《宁夏史志研究》1989年第1期)一文中提出的“古灵州城的城址,似应在今宁夏吴忠市境内。”“今日之吴忠市和灵武县,究其根源,都是一个古灵州。”吕氏夫人墓志铭出土后,作者第一时间进行了解读与研究,在考古学实证的基础上发表了《古灵州城在吴忠的确证———解读吴忠出土唐墓墓志铭》(原载2004年4月7日《新消息报》)、《一石惊天,古灵州浮现吴忠———宁夏吴忠出土唐灵州吕氏夫人墓志铭》(以《“一石惊天”背后的故事》为题摘要发表在2004年6月23日《新消息报》)、《塞北江南旧有名》(原载《学习与交流》1998年第5期)、《话说灵州———探寻古城灵州之谜》、《古灵州城址研究述略》、《吴忠城建,古城灵州显真容———自治区博物馆展出吴忠唐墓出土文物》(原载2004年10月18日《吴忠日报》)等文章。这样,先生在上世纪80年代末提出的“古灵州在吴忠市境内”的大胆假设,有了可靠的文献和文物依据,成为不可辩驳的历史事实。这一观点的提出和证实,不仅具有史学和考古学研究上的重要意义,而且为吴忠市和灵武县乃至整个宁夏地区文化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