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前年,我在《体育社会化初探》一文中(以下简称《初探》,见《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1987年第四期第6~10页),曾就“体育社会化”概念的由来,体育社会化的基本内容,体育社会化与体育社会性的关系,探讨体育社会化问题的现实意义等,谈了一些不成熟的意见。此后,在刊报上又看一些论及体育社会化的报道,本人经过学习和思考,深感对体育社会化问题,有必要再作探讨。现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粗浅见解。一、“社会化”概念的含义所谓“社会”,按照马克思所说,乃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320页),它本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
简介:行刑社会化是罪犯由监狱走向社会的过渡阶段,减轻和避免罪犯直接从完全封闭的监狱到完全自由的社会不适应性,是罪犯回归社会的重要环节。自其诞生以来,理论和实务界就其利弊存在的纷争一直未断,行刑社会化至今仍是一项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行刑制度。但行刑社会化所反映出的行刑人道主义、行刑效益思想及其教育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契合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思想,体现了行刑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向。随着人们刑事司法观念的逐步转变及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在吸取以往实践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行刑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将更趋成熟和科学,将更为注重刑法的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有机协调,其必将在我国获得更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所以研究监狱行刑社会化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实践需要的现实意义,本人认为要做好监狱行刑社会化工作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