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分类比较,着重探讨除直接代理以外的其他代理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存在定性不清的问题,通常认为这两条构成间接代理,但笔者认为这两条是对英美法隐名代理与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的借鉴,不符合间接代理这一概念。笔者认为,法律概念运用要准确,否则会导致判决书对该概念的回避,也不利于国际交流。
简介:税务代理国际上已通行了几十年,国会1942年就通过了《税务代理七法》的立法程序,1951年修改为《税理七法》延用至现在。德国1975年通过《纳税咨询法》,美国的税务代理开展得更早。目前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务代理都具备法律化程序,对促进这些国家税收法制建设均取得很好的成功经验。中国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4)211号文件下发,并公布在1994年9月16日《中国税务报》上。全国各地社会中介机构目前都在积极等划,准备实施税务代理业务。笔者根据现阶段税务代理试行现状,为完善和改进税务代理工作作些探讨。
简介:摘要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逐步有条件承认和接受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并通过立法对该制度加以完善,律师风险制度虽然存在一些不足或缺陷,但其无论对委托人,还是对律师都有利,所以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在社会中还是有其存在的价值的,我国虽然在立法上已经确认了律师风险代理制度,但是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严重制约了风险代理制度功能的发挥。
简介:<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税务代理在我国的兴起已成为必然趋势。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有关税务代理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税务代理工作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与保护,为在我国建立系统、健全、规范的税务代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包括青岛市在内的一些地区已先后进行了税务代理推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税务代理在我国毕竟尚属起步阶段,推行工作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亟待克服和解决。我们对此进行了调查,得到了许多启示,也引发了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