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由的本义是不受限制和阻碍,政治哲学中的自由概念具有明确的含义,它并不离开常识很远,主要指社会制度所加于个人的限制的范围应尽可能小,并且以合理性为条件并向选择性开放.罗尔斯等政治哲学家对自由都作过详细的论述,包括自由与平等、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只能以更大的自由为理由来限制当下的自由.一方面,服从良法可以捍卫公民的自由,但另一方面,正如洛克所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否弃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并扩大自由.法律与自由在此原则基础上一致了起来,不应片面地只强调一个方面.自由与社会整合关系密切,不尊重公民个人自由选择权的整合是表面的、难以持久的,真正的社会团结是以负责任的个人的充分自由选择为基础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是扩大公民自由选择权、加强社会整合的一个实例.自由与公正关系密切,公正分为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实质公正强调的是分配结果的平等,而程序公正则要求分配标准的普适性,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程序公正看起来比实质公正具有更大的可行性,强调的是竞争起点的平等.就可行性而言,以程序公正为主、实质公正为辅,看起来是更现实合理的分配方式.
简介: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的关系是哲学探讨的基本难题之一,它贯穿于整个哲学史、科学史、宗教史、伦理史等领域。在对这个难题的探讨中存在着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决定论,即从因果性、必然性角度出发去解释宇宙中发生的所有现象;二是非决定论或自由意志论,即从偶然性或自由意志的角度出发去解释宇宙中发生的所有现象;三是相容论,即肯定自由不是别的,恰恰是对必然的认识。我们提出的第四种观点是:这个难题之所以悬而未决,是因为自由意志的部分内容超出了与决定论相关的问题域。而在当代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背景下,超出部分的内容,即自由意志与共同体内的道德、法律的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某种意义上,决定论与自由意志关系的难题已被自由意志的限度问题所取代。
简介:随着神经科学的发展以及相应的实验技术的精细化,意志自由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界的重视,认可意志自由的现实存在的哲学家与持质疑态度的神经科学家之间形成了严重的对立。立足于这一背景,从对李贝特实验的解析出发,我们试图批驳将包括自主决断等复杂的精神活动在内的人的所有行为均可还原为大脑的物理化学反应机制的“神经过程决定论”及“生物主义的还原论”;基于“精神活动依赖于生理学意义上的物质基础,但并不等同于这一物质基础”以及“行为的原因不同于行为的理由”等鲜明理据,有力地论证人的意志自由、人的自主决断之客观真实的存在,并揭示这种开放性的决断并非取决于因果先定的大脑活动,而是具有不受自然界因果必然性支配的特征。
简介:自由正义理论是否存在道义基础,是当代政治哲学讨论的一个核心问题。罗尔斯在与哈贝马斯的争论中强调自己的正义观是“自由站立的”,即对其证成并不依赖于广包的道德或宗教学说,但这并不表示它背后没有道德基础。社会契约和公共理性是正义的理论基础,而尊重人、永远把人当作目的的观念则是其核心的道德根基.这是民主社会中人们的重叠共识得以形成、发展并遵守的根本所在。它超越具体的道德和宗教学说的信念,却是普适的根本准则。人民主权只有在服从最高的道德原则、规定为关注并尊重人这一普遍义务时,才能理解为体现了合乎理性的共识,从而达成正义的基本原则,成为人民普遍遵从的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