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明确强制执行的基本定位,有助于保持理论的清醒,纠正实践的偏差。强制执行作为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由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垄断执行权,规范执行、透明执行为其基本原则,并需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供针对该公力救济的救济。强制执行的功能是实现权利而非确认权利,当奉效率为第一价值追求,高效执行亦是其基本原则,执行程序理应简洁明快;应忠实于执行依据开展执行活动,原则上不得无依据执行或自造依据执行。强制执行属于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执行权的配置需以'法官主导执行'为中心,执行人员应当坚守司法中立原则。强制执行乃是个别执行而非概括执行,不宜由执行法院主持类似破产清算的财产分配;概括执行优先于个别执行,但现行的'执行转破产'制度缺乏实效性,应予重新审视。强制执行是公私融合的法律制度而非单纯的公法制度,在公法程序中实行一定程度私法自治的执行和解制度乃理所当然,不能因实践中出现滥用现象而否定该制度的正当性;合意执行制度亦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简介:有学者认为马浮思想守旧而封闭,只能称作“当代儒家”;又有学者认为马浮的哲学是陆王一路,或程朱、陆王的融合;这都是有待讨论、澄清的地方。本文在探究马浮的理气论、心性论和修养工夫论的基础上指出,马浮的哲学基本上是朱子理学的立场。他据此融摄佛学、陆王心学以及历代经学、子学。他主张“六艺之道即是此性德中自然流出的”、“六艺实统摄于一心,即是一心之全体大用”,并且就用这六艺之教的概念来作成儒家判教,来撰述《复性书院讲录》。他又强调六艺是国学的最佳代表,可以统摄诸子与四部,可以统摄中西一切学术。总之,他对儒学传统及其当代意义有一个整体的、创造性的洞见,可以归为“当代新儒家”的第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