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实践中认定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存在一定的混乱,在认定受贿罪既遂上采用形式主义:第一,将形式既遂实质未遂的情形认定为既遂;第二,将实质既遂形式未遂的情形认定为未遂。亚洲国家及地区中关于受贿罪既遂的认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以我国大陆地区为代表,规定收受贿赂才构成受贿罪(既遂);另一种以日本、我国台湾、澳门地区为代表,不区分既遂与未遂,仅向他人表达受贿的意图而尚未实际取得贿赂的,也构成受贿罪(既遂)。我国受贿罪中既遂的认定通说观点以实际收受财物为标准,不对收受贿赂与索贿作区分。所以在认定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罪,应当视不同情况作区分审查,应以是否实质、有效控制银行卡存款作为判断受贿既遂的标准.
简介:自“阿拉伯之春”以降,伊斯兰极端主义日益成为全球非传统安全研究领域的主要议题.以往的研究已经注意到极端宗教思想对“一失败,即溃散”的弥散型恐怖主义之影响,但对于弥散型恐怖主义生成根源、传播路径与扩散范围却没有形成系统性的区分与探讨.基于对伊斯兰文明圈核心区域、半边缘区域和边缘区域在宗教地位、部族影响、民族国家认同与区域权力结构四种因素的区分,在伊斯兰文明核心区域容易形成向外围单向辐射的跨国弥散型恐怖主义;而在伊斯兰文明边缘区域容易接受来自文明核心区域的影响并成为伊斯兰极端主义扩张工具与动员手段.半边缘区域因地缘上的过渡性和宗教上的亚文明特征而介于两者之间.“一带一路”倡议途径广大的伊斯兰国家,为确保中国海外投资安全,在伊斯兰文明核心区和半边缘区域应该注重发展同当地部族关系,而在边缘区则需要强化政府间官方合作.
简介: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二元并行是一种良性状态,依据国家法可将民族习惯法识别为并存型冲突性民族习惯法与废止型冲突性民族习惯法,应在国家法框架内为前者找到存在的正当性,对后者积极废除。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可以合理解释许可并存型冲突性民族习惯法存在的理由。它们或者表面是与刑法相冲突但不具有违法性,或者具有违法性但不能追究遵循习惯法的责任。并存型冲突性民族习惯法在刑法中具有积极的规范价值。刑法明文承认并存型冲突性民族习惯法的效力,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反对将习惯法作为适用刑法的素材。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不应作为出罪的直接理由,只能作为出罪的结论,如此并存型冲突性民族习惯法的出罪功能就更具有实质性。
简介:相较于人口流出的欠发达地区,人口流入的发达地区是我国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先行先试地区,由此,人口流入型地区因经济社会发展遭遇的体制机制瓶颈也更为突出。人口流入型地区城乡基层治理体制机制主要存在上下级间的权责利不对等与条块不协调、较大的管辖幅度与有效的服务管理半径之间的不匹配、政府内部的非正规雇佣与有效干部激励管理之间的矛盾突出、社会发育不足与基层治理的社会协同乏力、村居组织的深度行政化与干部队伍的“青黄不接”等问题。为此,城乡基层治理需要执行“重心在下”的治理权能配置模式、需要形成共治与自治良性互动的双轨运行机制、需要解决干部队伍建设与激励问题、需要加强党的领导等。
简介:《中国大通史》将中国历史大致做出如下划分:史前社会、农耕社会、工业社会这三个大的历史阶段,等同于前文所说的人类化、文明化和现代化三个阶段。这一层级的划分依据以生产力形态为主要标准的社会类型,应该说是整个人类社会普遍经历的三个阶段。进入文明时代以前的史前社会,属于采集渔猎生产方式,后经新石器时代革命过渡到原始农业、畜牧业生产方式,呈现出文化多元发展的特点。所谓“人类化”(humanization),就是从人类在地球上产生,逐渐进化和扩散,使得一个以前无人的星球,慢慢地布满了人类的足迹。人类通过发明工具,使自己生存下来,延续后代,营造社会,成为地球诸生物中最具统治力的力量。在今天中国的版图内,可以肯定在200万年前已有古人类存在,经过漫长的演化,到1万多年前,已出现了史前农业,此后的新石器文化时期遗址便已星罗棋布。黄河中下游、辽河、海河流域形成了北方粟作文化区,长江中下游地区形成南方稻作文化区,东北、内蒙古等地形成狩猎采集文化区,岭南地区亦大体是渔猎采集文化区。这一漫长的过程到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2000年大体告一段落。
简介: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这是成立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发生的核心要件。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中有责性要件。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源自法律规范、行政规则、行政行为、行政契约与先行行为。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的阻却事由应仅限于发生了不可抗力。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的要件判断应通过个案具体情况,逐层分析权衡个案情形中是否具有危险发生的预见可能性,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公权发动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