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理学或称法哲学,既指称一种思想体系,又指称一个学术领域。作者对法理学或法哲学的整体理解可概括为: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哲学是求真尚善的思想艺术,法哲学则是以哲学的眼光和智慧对法律的观照和反思。书本的法理学是指以书本或电子形式出现的法理学,实践的法理学是指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是以立法、用法、执法、司法等载体存在的法理学,但两种不同存在形式的法理学内容上并没有截然区别,法理学出现在本本上,又体现在实践中,具有形而上和形而下的双重属性,法理只有真正应用于实践,才具有实质意义。为此,应当提倡一种"生活中的法理",从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我国法哲学研究风格和发展方式的转变,至少应当坚持三个学术原则:把法哲学的普遍原理与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和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从头至尾贯通"中国特色";在总结中外法哲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致力于法学理论创新;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与现代科学方法论有机结合,突出"问题意识"和"范式意识",注重研究方法与法哲学理论问题的契合。
简介:<正>法理学是一盘大杂烩,在它里面分类归纳着关于法律的种种普逼思考。法所代表的是什么?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应当对法作何种评价?法是如何得以进一步完善的?法是不是可有可无的?谁创立了法?我们应该到何处去寻找法?法对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者无法律保障的约束力而言,二者的关系是什么?我们是否应该恪守法规?法是为谁服务的等等?这些都是普通法理学所内含的问题。它们可能被忽视,但却不会消失。据说主张法律学者掌握法理学的正当理由是法理学能造就他们成为素质良好的法学家。我不赞成这种观点,至少就普通法理学而论并非如此,人们获得了法理学中法律推理和法律
简介:在目前法学研究中法理学内外部界限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必要的界定是有价值的。界定不同学科的标准有内容要素标准和形式要素标准两类。法学是以内容要素标准来区分的学科,同时必须发现其中所包含的个别-一般和规范-描述这两对形式要素标准。法理学是从一般性角度对法律的研究,以此区别于法教义学和法律史学,构成了法理学的外部界限,这种一般性的研究是无法被取消的。依据规范性和描述性,法理学内部又可再分为规范法理学与描述法理学。规范法理学与政治哲学、伦理学紧密关联,统摄于实践哲学。描述法理学再可分为经验法理学与分析法理学,前者试图通过经验调查得出有关法律的普遍认知,后者则更接近于有关法律的本质性论断。
简介:本文从科学内在逻辑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宏观视角阐述交叉学科的产生与发展,论证现代交叉学科在新兴学科中的主流地位,它对科学发展整体化的推动作用,以及加强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的重要意义。还对学术界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等学术概念、名词术语及其相互关系方面的一些不同表述和用法作了辨析。交叉学科实质上是跨学科研究的产物。从交叉学科的勃兴和跨学科研究的优势中,可以得到如下一些启示:从事科学研究要有跨学科意识,注重跨学科研究;高等教育要重视跨学科教育,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朝着文理渗透、多学科交叉和专业设置宽口径的方向发展,大力培养不同层次的通才;编辑工作者要优化智能结构,成为博学多才、“双专”(双重专业化)多能的复合型的通才。
简介:本文针对我国学界(特别是法学界)和社会其他各界(特别是法律界)对法理学的实用化期待以及因为此种期待的难以实现而对法理学的指责,论证了这种期待本身具有非理性。不但如此,而且这种期待对法理学研究产生了诸多的误导,举其大者为:它影响了法理学的“自然”发展;消弥了读者对法理学的兴趣;最终影响了法理学“实用性”的发挥。在此基础上,作者论证了法理学在法制建设中的能与不能,认为:法理学在法制建设中的基本功能就是精神教义功能、方法启示功能和实践应用功能。除此之外,都是法理学所不能的“广阔空间”。最后,文章提出了应当区分“主观的法理学”和“客观的法理学”的观点,并通过对两者的界定及其功能的哲理说明进一步论证了法理学在法制建设中的能与不能。
简介:悖论是目前国内逻辑学界和哲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在国内外学术界引起关注和讨论的跨学科性难题.由于悖论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学术界在有关悖论的矛盾归属等一系列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甚至经常见到一些严重的误解.以往,我们比较重视某一具体学科领域中的悖论及其研究,而忽视了对跨学科悖论的关注和研究,对于不同学科之间的悖论、跨学科理论或跨学科方法的悖论研究甚少.实际上,跨学科悖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指在某一背景知识条件下同一学科的不同研究领域或不同学科之间出现的悖论;二是指跨学科理论或跨学科方法本身所提出的悖论.本文从科学发展和悖论研究的实际出发,考察了跨学科悖论,分析了悖论的跨学科研究及其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