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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人工智能(AI-ArtificialIntelligence)是研究计算机系统摹拟人类某些智能行为的理论和技术,其目的是使计算机具有人类的某些智能,解放人类繁重的体力和脑力劳动,使人们集中精力从事创造性工作.

  • 标签: 物证分析 自动控制 人工智能 刑事技术
  • 简介:人工智能具有提高法律职业人的工作效率和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等价值,给法律领域带来一场深刻的变革,影响着法律职业人的生涯。然而,当前的法律人工智能在事实认定和法律推理、法律的正当性等方面存在困境,导致所起的作用有限。因公权力机关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原则,人工智能在法律职业中只能提供辅助作用。人工智能在未来法律实务中应采用“人类决策、AI辅助”的协作模式,同时建立对法律人工智能的“全程智能监督”模式,明确系统开发者和使用者的责任,深入推进人工智能司法规范化的建设。

  • 标签: 人工智能 法律职业 辅助作用 人机结合 智能监督
  • 简介: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加快军事智能武器发展。可以预见,基于人工智能的军事智能武器,必然会成为未来战场的主角。但是,"机器人战士"会不会也像人一样犯罪?这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现实问题。可以从军事智能武器的犯罪形态和责任归属上入手,研判未来可能发生的防范此类犯罪的情况。

  • 标签: 军事智能武器 犯罪 人工智能
  • 简介:人工智能的时代已经到来,人工智能虽然给文化艺术领域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朝气,但是也对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新的冲击和挑战。人工智能著作权问题涉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地位、保护模式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研究莫衷一是,并未达成普遍共识,本文对近年来国内外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

  • 标签: 人工智能 著作权 保护模式 权利归属 综述
  • 简介:人工智能背景下新闻传播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方式出现了巨大变化,尊崇客观、公正、最小伤害的新闻伦理传统面临冲击,研究范畴由新闻工作者、新闻机构、新闻受众延伸至智能技术和社交平台,它们在新闻伦理图景中的位置和行为模式也产生了变化。以算法伦理和大数据伦理为主要的逻辑起点,结合智能时代新闻传播模式的具体变化,从个体伦理层次、组织伦理层次和社会伦理层次厘清具体道德行动者的行动领域,可以更为清晰地展现各道德行动者之间的伦理互动结构,并且综合呈现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伦理结构和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

  • 标签: 人工智能 新闻伦理 道德行动者 伦理治理
  • 简介:1.技术的不完善性反而给人类生活带来繁琐负担。现代技术产品,由于某些技术手段尚不完善或一时无法普及应用,反而给人类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例如,随着电子产品的增多,人们出行需要携带过多的充电器,并且要四处寻找电源,这反而给人的出行与生活带来了不便。

  • 标签: 人类生活 人工智能 消极 技术产品 不完善性 电子产品
  • 简介:现代法律制度预设的主体是理性主体。后现代哲学家宣称“主体死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主体的消亡,而应理解为理性主体哲学观念的破碎以及理性法律主体预设的修正。与理性主体预设相对,法律上还有一个欲望主体的预设,该预设的当代价值在于,它为我们思考法律主体的本质提供了新的维度,从而为法学上关于法律主体的规划提供了新的依据。该文以拉康的欲望主体理论为视角,对人工智能是否应当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加以审视,提出人工智能是人类技术理性的延伸,似乎与理性法律主体的预设相契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成为适格的法律主体,由于人工智能不具备欲望的机制,它不具备主体性;而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当前并无迫切的现实需要,也缺乏可行性,并且有导致人的价值贬抑和物化、异化的危险。

  • 标签: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理性主体 欲望主体
  • 简介:随着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共产主义所描述的理想社会有了强力的技术和经济支持.数据成为可反复使用的无尽新资源,信息经济可实现零边际成本增长;共享经济让全社会共享这数据信息所带来的巨大财富,无形中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共创共享;智能机器不但承担了体力劳动,而且替代我们高效地完成智力劳动,人类从繁重的体力和智能劳动中解放出来;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打破了时空的限制,将过去与现在、此在与他在融为一体,让人们实现了跨越时空的自由.未来的信息社会与共产主义理想社会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它为共产主义提供了一个比较现实的社会模型.

  • 标签: 大数据 互联网 人工智能 共产主义
  • 简介:人工智能技术作为现阶段计算机领域内最为前沿的科学技术,在为人们提供智能化服务的同时,还应该为人们提供针对性服务,进而有效满足人们对生活的需求。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碧人类社会带来了多方面影响。人工智能的作用在人类社会的各个大小领域逐渐延伸,从吃药看病、教育到尖端科技,不断地刷新着人们的认知,也给人娄社会带来诸如伦理等方面的问趣,而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也引发了人们对未来社会的思考。

  • 标签: 人工智能技术 应用场景 发展态势
  • 简介:【摘要】近年来,世界各个发达国家竞相发展机械电子工程,以提高本国的成产力水平,机械电子工程也不断向智能化、网络化、柔性化发展,机械电子工程与人工智能的完美融合给这一产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和惊人的经济效益。本文分别从机械电子工程、人工智能、两者融合3个方面探讨了这一趋势。

  • 标签: 机械电子工程 人工智能 信息处理
  • 简介:人工智能发展以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等演进为脉络,呈现跨界应用、人机结合、融合发展等主要特征,且机遇与挑战并存。在此背景下,伴随人工智能应用,向技术要治理能力不仅成为现代政府的目标追求与重要内容,也成为市场与社会的共识与诉求。与人工智能背景相适应,治理也在不断变迁,且为进一步挖掘发展新动能、应对科技新风险、构筑治理新格局,治理的重点也正向着基础治理、综合治理、伦理治理相统一的系统治理方向迈进。

  • 标签: 人工智能 大数据 互联网+政务服务 治理
  • 简介:另一方面是应用法理学理论来解决作为法律推理支撑系统的以及一般的人工智能问题,人工智能对法律推理的模拟,法学家则可以将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推理过程、方法和结论与人类法律推理活动相对照

  • 标签: 人工智能法律 法律系统 法理学思考
  • 简介: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新闻传播领域,在为传媒业带来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伦理法规问题,如对数据的非法采集和过度分析,存在算法偏见,算法不透明,涉及隐私的数据保护缺位等。可以从法规建设、传媒应具备的责任意识和完善技术规避风险等角度探索解决问题的路径。算法在传媒业的应用凸显了技术理性的优势,但却忽略了价值理性所提倡的人的主导性和价值观,人机协同推进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的交融,有助于人工智能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健康发展。

  • 标签: 人工智能 新闻传播 新闻伦理与法规 数据保护
  • 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顺应信息化发展的时代潮流,抢占人工智能应用制高点,探索'人工智能+检察工作'新模式,下大力气提升检察官智能化水平。那么,什么是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在检察工作运用中会有哪些问题、我们又该如何完善,这将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 标签: 人工智能 检察工作 大数据
  • 简介:意识是人类最为神奇的心理能力,也是宇宙中最为神秘的复杂现象。正因为如此,对于人工智能终极目标的实现而言,开展机器意识也就成为其绕不开的一个前沿性难题。机器意识研究不但对深化人工智能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从科学上解释神秘的意识现象也同样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目前,机器意识的研究可以分为面向盛知能力实现的、面向具体特定意识能力实现的、面向意识机制实现的、面向自我意识实现的以及面向受蕴能力实现的这五个类别,而意向性依旧是实现机器意识能力不可逾越之界线。对于机器意识的研究与开发,我们应当搁置有争论的主观体验方面的实现研究,围绕意向性心识能力,采用仿脑与量子计算思想相结合的策略,来开发具有一定意向能力的机器人,并应用到社会服务领域。

  • 标签: 机器意识 智能哲学 唯识理论 计算能力
  • 简介: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必然会带来人类社会生活与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尤其会对人们的生存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劳动与雇佣工作模式将面临大变局。如何应对智能时代给劳动者就业及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尤其是人工智能应用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是值得深思的问题。考察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每一次工业革命,人的能力不断被超越、人力不断被替代,但是人类社会仍旧在不断向前发展,如何应对此番机械智能革命给我国劳动就业所带来的影响,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启示告诉我们,技术的不断迭代更新需要有前瞻性的、不断完善的劳动法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才能维系整个社会的平稳发展,此外,不断提高劳动力教育水准和比例,革新教育模式,努力培养高素质创新型技能劳动力也是重中之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新旧历史背景下的技术革命与人类社会发展的顺利过渡。

  • 标签: 人工智能 工业4 就业 劳动法制
  • 简介:针对影响市场发展的重大技术革新,国际竞争法理论与实务界近十年大体先后经历了云计算反垄断问题、大数据反垄断问题以及算法反垄断问题三个研究阶段,三阶段基本符合人工智能的几大支撑技术及其商用的发展路径。云计算、大数据与算法是把握人工智能的有效切入点,我们可以从三大方面分解审视人工智能的反垄断法问题,将相关因素纳入具体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类型。随着近年全球对数字市场反垄断的重视,人工智能相关反垄断问题已经从理论探讨进入执法实践。

  • 标签: 云计算 大数据 算法 人工智能 反垄断
  • 简介: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有可能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是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权利刑构成,刑罚处罚对象及刑罚处罚方式均无法也不能涵括智能机器人。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并将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符合刑罚的目的,同时也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且并未违背基本法理。建议增设能够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财产刑或者权利刑等刑罚处罚方式。将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本质上是将智能机器人作为社会成员资格的承认,这是由其参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 标签: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刑罚体系 权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