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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不断更新的互联网技术下,法务工作也应与时俱进互联网产业这片汪洋中,仍有片片蓝海尚待探索,而伴随着机遇的往往还有挑战,虽然互联网产业前途光明的,但道路是曲折的。如何能够帮助企业在法律上适应"互联网+"大环境需求,同时使得企业从中受益,并先人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和法律风险的防范,俨然成为互联网行业的法务工作者亟待思考的问题。企业法务工作仍不容懈怠"如果1997年是互联网元年,2015年当是大数据元年。"

  • 标签: 互联网产业 数据元 前途光明 法律风险 咨询平台 中国银行业协会
  • 简介:中国的游戏产业要发展,就必须正确对待山寨与模仿,适度模仿是一种促进创新的手段,但切忌成为一种依赖

  • 标签: 山寨 距离 游戏产业 模仿
  • 简介:随着资产证券化不断加强,股权托管逐渐成为中国近年来托管的重要种类。由于各国没有专门调整股权托管的法律制度,因此,应当采用何种模式及途径对股权托管进行法律调控,以及在基本调控模式下如何完善相关的具体制度,成为规范股权托管的重要法律问题。本文对股权托管制度的模式进行了比较与分析,阐明了单一法律调整模式的缺陷,论证了单一法律调整模式不适合中国股权托管法律调控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认为中国应当构建公法与私法相结合、信托法与合同法并用的复合型法律调控模式,以实现对股权托管充分与恰当的调控。在建立复合制度结构的模式下,本文提出了完善具体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 标签: 股权托管 信托制度 合同制度
  • 简介:以“政策造血”为主导的既有开发区运营模式虽然有力推动了所在区域经济的发展,但由于对政策支持依赖过重,20多年的实践也逐渐显露出大量问题。未来开发区发展的重点是什么?天津滨海新区的发展思路或许能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思考。

  • 标签: 天津滨海新区 开发区建设 思维 政策支持 开发区发展 区域经济
  • 简介:“真正的强大是文化强大。我国更应拿到文化的国际话语权。一个国家文化发展不平衡会制约经济发展,文化发展有赖于创新。这就需要全社会尊重创作者,崇尚创新精神,版权事业发展要为文化创新营造神圣感。”

  • 标签: 国家文化 创新需要 神圣 发展不平衡 经济发展 文化发展
  • 简介:<正>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一个全球性的命题,并冲击和拷问着中国企业的现行机制。法律制度如何作出恰当的回应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而最基础的一个问题便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调整模式的选择,这种选择必须建立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研究和对其现实社会调制机制的考察之上。

  • 标签: 调整模式 社会责任信息 一个问题 公司法律 自愿承担 强制性信息披露
  • 简介:<正>一、中国商事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一)当今世界商事立法的现实与趋势从当今世界商事立法的现实与趋势来看,主要是民商分立,而不是民商合一。就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来看,绝大多数都是实行民商分立的。在欧洲二十多个主要资

  • 标签: 商事立法 民商分立 商法体系 商法通则 民商合一 商事关系
  • 简介:近年来,我国版权事业发展十分的迅速,以更加开放的姿态,与国际社会在版权领域广泛的对话、交流和合作。我国版权交易主要通过一些版权交易中心和机构进行,一个国家级的版权交易平台,是我国促进版权交易、推动文化创新产品走向市场的必要平台。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等版权交易平台,这就为许多优秀作品的创作方和使用方搭建信息平台和沟通桥梁,促进版权交易与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

  • 标签: 版权交易 风险与控制 平台建设 交易中心 国际社会 交易平台
  • 简介:<正>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问题是一个金融学与法学交叉研究的课题。从法学角度讲,研究分业与混业问题,是要解决金融商事主体的商事权利能力、商事行为模式、商事组织结构及与之相关的金融业监管等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首先应该

  • 标签: 银行混业经营 商事行为 金融控股公司 权利能力 法律模式 银行保险
  • 简介:企业的管理人员要有法律思维,企业的法务人员也要有管理思维,只有这样,管理工作和法律工作才能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不想当董事长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不是一个好律师!"在2016年1月16日开幕的"2015年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上,听了三位企业法律部门负责人的分享后,上海交通大学科斯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黄韬在"法务管理创新案例"分论坛上调侃道。黄韬认为:"对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说,要有一种法律思维,自然而然企业就会明白法律工作的重要性;

  • 标签: 总法律顾问 法律思维 法律经济学 创新法 中国公司法 管理思维
  • 简介: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力量和融资工具,在我国已有了初步发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基金法草案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及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仍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在信托制基金中,信托基金契约的立法模式应以简化、单纯、明确为宜,同时不妨采取董事会制度。由于信托制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自有缺陷性,对证券投资基金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目的的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维护均带来一定的障碍,从总体上考察,以采取公司型基金模式为宜。

  • 标签: 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制基金 立法模式 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