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449条规定:一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刑法》的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战时缓刑制度,它是对我国刑法中缓刑制度的一种补充。本文拟从军事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战时缓刑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略述管见。一战时缓刑制度的特点战时缓刑制度与缓刑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这主要表现在:(1)适用于特定的时间,即在“战时”才能适用。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的简称。对什么是战时,《刑法》第451条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
简介:“文化是人类劳动、智慧和感情创造的产品的总和。包括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社会制度、文学艺术、音乐美术、哲学、历史、宗教和科学技术等意识形态和劳动成果。””文化与人类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可以说.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其所处的文化背景和所接受的文化观念有关,他的每一个行为都会透露出一定的文化气息。由此推断,犯罪无论是作为一种个体行为还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都必定包含着种种文化因素,丈化与犯罪具有干丝万缕的联系。本文拟从犯罪个体、犯罪社会现象和犯罪历史发展这三个角度出发,着重探讨文化对于犯罪的二重性问题。不妥之处.欢迎方家指正。一从犯罪个体而言,文化既诱发犯罪又抑制犯罪众所周知,人的行为是受人的思想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