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世界各国的刑罚体系中,罚金刑作为仅次于自由刑的一种刑罚方法,愈来愈受到各国立法者和执法者的青睐,但由于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规定不够科学和具体,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适用罚金极少和审判人员难以操作的现象,使得刑法所规定的罚金刑形同虚设,因此,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积极寻求完善和扩大我国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的科学性规定已成为当前我国立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拟就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数额标准作些粗浅探讨。一、现行刑法及人大单行刑事法规中所规定罚金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罚金刑适用于哪些犯罪?我国刑法及全国人大有关单行刑事法规上均
简介:<正>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罚金刑问题尤为关注,多数同志较为一致地认为,我国应高度重视使用罚金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对于是否将罚金刑提高为主刑,罚金刑应扩大至多大范围,存在着不同意见,有很多同志主张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也有很多同志主张罚金刑仍应保留为附加刑。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一)罚金刑不应再作为附加刑,提高其地位是发展的必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罚金刑为附加刑,可以单处,也可以附加适用。由于人们的刑罚观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仍然是只注重剥夺自由、生命的惩罚而忽视剥夺一定金钱的惩罚,甚至将罚金刑不看作是刑罚,好似一旦判处了罚金刑就等于放纵了犯罪
简介: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适用于哪些人和那些地方的法定范围。从另一个角度讲,刑法的空间效力实质上解决的是一个国家可以在多大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因此,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不仅为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确定了明确的对象与地域范围;也为一个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里,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不管通过何种形式,都必须确定其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一个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所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与有关外国刑事管辖权的交叉与冲突。所以,确定作为国家主权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刑事管辖权,涉及到许多国际法上的问题。究竟如何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财产法制化趋势虽愈益明显,但依然存在宗教财产权主体不统一,宗教房产的登记、管理和使用混乱,调整方式欠缺法定性和可持续性,寺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等问题。要解决当前我国宗教财产政策法律保护的现实问题,必须不违反现行法律体系,与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宪政政策、立法体例相适应,符合宗教教义的要求、尊重信教群众的意愿、尊重标的物的历史传统。具体建议是:确立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财产区分所有权;依法保护国家(或集体)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依法保护私人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加强宗教行政部门和宗教协会管理职能,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从而促进宗教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
简介:<正>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而损失的赔偿只是辅助的形式;违约金主要是惩罚性质的,只有当违约金不足时,才具有补偿的性质。由此看来,《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并不以实际损失的赔偿为原则。《民法通则》对于经济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实际损失的赔偿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