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影子银行的国际和国内监管框架主要针对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两大问题。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其本意在于防范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重演。但是,影子银行监管框架忽视了当时美国金融业中普遍存在的第三类风险:当(广义的)银行预期能够将贷款债权通过证券化和影子银行方式转让时,银行从业者普遍放松了对贷款人资质的审核,进而导致贷款质量下降,引发了其后的普遍违约。按照经济学标准定义,这类风险是典型的可以引起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考察危机前的历史可见,构成道德风险的三个要素包括影子银行体系中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对房地产价格走势的盲目乐观情绪,以及宽松货币政策引发的流动性过剩。道德风险是十年前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也是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简介:从制造型经济向创新型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广大的中小型企业无疑是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由于自身资金的匮乏使其在资金方面更加倚重于金融机构的借贷。中小型企业所拥有的最大财富是知识产权而非不动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由此成为主要的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在发达国家或地区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融资方式,但是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方式却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质押所固有的法律上的风险,因此本文将全面分析知识产权质押法律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有效规避风险的防范机制。
简介: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的关联点不是风险概念,而是安全问题。政治层面与公共政策上对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导致预防成为整个刑法体系的首要目的。刑法体系在目的层面向预防的转变,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的刑法体系。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法益论的流变及困境与刑事责任根据的结构性嬗变上,也体现在教义学中其他理论(包括不法论、罪责论、实质化、因果关系与归责论、故意理论以及被害入学)的调整与重构上。风险刑法本质上是一种预防刑法。刑法的预防走向对传统的自由主义与形式法治国构成重大的威胁。有必要在正视预防的前提之下,从现有的体系中发展出合适的控制标准,包括强化刑法内部的保障机制与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制约作用。
简介:我国的"影子银行"实践并不具有脱媒性,而是代替银行成为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用中介;其风险形态因此也与传统银行近似,突出体现为金融机构层面上的期限错配。与美国不同,我国形成上述风险特征的制度性根源主要不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二元监管结构,而更多归因于长期以来的金融抑制策略、路径偏好及思维定式。就法律政策选择而言,一方面确有必要强化银行的信用中介专营权及相应规则,抑制监管套利、防范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要考虑对现有监管制度进行盘整,使影子银行活动更加有效地与银行信贷业务形成互补,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等三项任务。